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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公平了!北京,26年前,女子出资58000元帮父亲付了房改购房款,一家人约定

太不公平了!北京,26年前,女子出资58000元帮父亲付了房改购房款,一家人约定:等父母百年后,房子给到女子。后来房价上涨,女子要求父母先给她60万,并劝父母去住养老院,把房子给卖了,她拿大头。父母说什么都不肯。女子10多年没跟父母来往,父母由二妹、三妹在照顾。老人寒透了心,留下遗嘱,只给大女儿60万补偿款,其他房款全部给到二女儿、三女儿。父亲去世后,女子却要求2个妹妹返还400余万元售房款。妹妹称姐姐没赡养父母,不应继承。法院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刘大爷夫妻生了3个女儿,大女儿刘芸最有出息。2000年,刘大爷想要购买一套房改房,可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刘芸挺身而出,愿意帮父亲出这58000元。

刘大爷夫妻也不想委屈了大女儿,跟二女儿、三女儿商量后,一家人决定写个证明,约定这套房子给老两口住着养老,等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归大女儿刘芸继承。

两个妹妹也在证明上签了字,觉得姐姐出了钱,孝敬父母,那父母把房子留给姐姐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一家人谁也没觉得这有什么不妥。

可到了后来,房价蹭蹭往上涨,这套老房子身价翻了几十倍,刘芸的心思变了。

2016年,她跟父母说当初的那58000元是对房子的投资,她问父母先要60万,等父母卖了房,自己还要拿大头。

她还劝两个老人搬去养老院,可两个80多岁的老人在这里住了一辈子,说什么也不肯走,双方生了芥蒂。

同年4月,两个老人感觉力不从心,希望3个女儿能够照顾他们,二女儿和三女儿同意赡养父母,唯独刘芸把脸一甩,说自己照顾不了,以后老人有事也不要找她,电话也不要打。

此后10多年里,她再也没去看望过父母,也没有给老人打过一个电话,双方断了联系。

老两口寒透了心,刘大爷写了遗嘱,说既然大女儿这么多年不赡养老人,那就取消继承权,念在她当年出了58000元购房款,可以补偿她60万,剩下的遗产全给二女儿、三女儿。

2024年,刘大爷把房子卖了,扣掉杂七杂八的费用,到手390万元,她把240万元打给了二女儿,150万给了三女儿。

没过多久,老人去世。多年没露面的刘芸突然冒出来,把2个亲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把全部售房款返还给她。

她主张父亲名下的那套房子是她出资购买的,父母签了证明,要把房子留给她的,并且妹妹们也在上面签了字,这套房子的售房款应该全部归她。

可2个妹妹却认为:父亲留有遗嘱,按照遗嘱内容处理老人遗产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大姐跟父母断联10多年,母亲临终前还记挂着姐姐,可姐姐硬是没来看望母亲。

大姐没尽到赡养义务,父亲在遗嘱中写明:取消大姐继承权。售房款应该归他们所有。

可法院的判决,却让2个妹妹失望了。

法院认为2000年,刘大爷夫妻跟大女儿签的那份证明,不是单方面的遗嘱,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指合同双方互相承担对等义务、同时享有对应权利,一方付出约定对价,换取另一方的明确权益,和单务的赠与、无偿借用,以及单纯的遗产继承性质完全不同。

当初约定好刘芸出钱拿房,老人只是保留居住权,老爷子私自卖房属于违约,售房款该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法院判决二妹向刘芸返还二百五十二万,三妹返还一百五十万。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两个妹妹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案涉房屋属于房改房,大姐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这份合同是履行不了的。

可一审、二审他们都败诉了,他们还在申请再审的路上。

一家人的情分,也早就被这套房子碾的稀碎了。

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早年,刘芸看到父亲难处,出资58000元帮父亲买下房子,让老人老有所居,这是一种孝顺。

可到了后来,她因房子和父母生了嫌隙,断绝来往,确实有十多年的时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可这个案子不是单纯的遗产纠纷案。因老人在26年前,就对房子做了安排,因此不能用后面的遗嘱来处理这套房子。

这个结果,对两个妹妹确实有些不公平。

这也提醒我们,老人不要太早处分自己的房子、存款,人心会变,这些东西不到最后一步,不要轻易给出。

大家觉得二个妹妹还有翻盘的可能吗?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