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49岁男子在温州打工。夜里,他输尿管结石疼的受不了,就跑到医院输液。输完,男子疼痛没缓解,走不了路。跟护士请求让他在留观室休息。万万没想到,1小时后,男子竟然用仪器电线自缢身亡。警方排除他杀。家属愤怒的把医院告了,索赔86万多元。一口咬定医院看护缺位,承担40%责任。
一49岁男子,背井离乡,从老家贵州来到温州打工。
他得了输尿管结石,一疼起来,就疼得呲牙咧嘴。
这天夜里,他结石犯了,那种疼痛,让他这个五大三粗的大老爷们都哼哼起来,实在扛不住,他只能跑到医院挂了急诊输液。
等一瓶液输完,他身上的痛感一点没消,昏天黑地,双腿发软,都站不起来,别说走路了。
男子实在没法自己离开,就找值班护士商量,能不能在医院的留观室里歇一晚?
护士看男子疼的满头大汗,也挺同情他,就动了恻隐之心同意了。
谁也没料到,才过去1个小时左右,男子就在留观室里出了事,用旁边仪器的电线结束了生命。
警方到场之后,直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男子的妻子魏女士没法接受这个结果,好好的丈夫,说没就没了,他从来没发现丈夫有任何轻生的苗头,他在医院到底承受了什么?
魏女士转头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提出要医院承担4成责任,总共赔86万多。
魏女士一口咬定,医院明知道丈夫疼得走不了路,还把人单独扔在留观室没人管,但凡有人多去看一眼,悲剧都不会发生。
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魏女士的全部诉求,法院认为,输液结束的那一刻,诊疗服务就已经全部完成了。
医院是出于好心,免费给走不动路的男子提供了一个临时休息的地方,这种属于善意帮忙,根本谈不上还要继续承担诊疗看护义务。
再加上,男子的自缢是自主行为,怪不得医院。
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丈夫疼到走不了路,根本没离开医院,反而留在了留观区,这就说明双方都医疗关系没结束,是诊疗不作为。
目前,这个案子二审已经开完庭,还没出最终判决。
无独有偶,某精神专科医院,一名53岁的女性患者因长期失眠、情绪低落入院。
按规定,这类患者每20分钟就必须巡视一次。结果入院第4天凌晨,患者独自走进卫生间后自缢。
从她离开病房到被人发现出事,前后隔了40多分钟,医护人员完全没按规定完成定时巡视。
家属起诉后,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医院没有尽到一级护理对应的安全看护义务,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家属69万余元。
这两起案子放在一起看,精神科医院那起,明明白白开了一级护理的医嘱,等于白纸黑字约定了高频次巡视的义务,没做到自然要担责。
但温州这起案子,从头到尾没走留观治疗的流程,只是患者输完液走不动路,临时申请歇脚。
不能只要人在医院里,就默认医院要担无限责任,也不能一句“好意施惠”就把所有安全底线全抛开。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只有患者在诊疗活动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还处在“诊疗活动”的存续范围内。
如果没有正式的留观医嘱,诊疗行为已经结束,那医院的义务就只限于一般安全保障,而不是诊疗级别的看护。
不能直接用医疗损害,去要求医院承担超出范围的责任。
我认为,如果患者表示疼的无法走路,医院在同意他留在留观室的那一刻,哪怕没开书面医嘱,也应当承担起最低限度的巡视义务。
这种义务,不是来自正式诊疗,是把一个失去行动能力的人,留在自己管控的封闭空间里的先行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202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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