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跟着奶奶朋友去了17楼的家。半小时后,他从17楼高的窗户坠下,终身截瘫…
重庆合川,2025年6月30日傍晚。
李某去朋友赵某家吃饭。赵某儿子离了婚,孙子小王跟着赵某生活,4岁。
饭桌上,小王一直缠着李某玩,拉着她的手说“走”。外面下着大雨,李某说“去哪里,落这么大的雨”。小王哭了。
赵某开口了:“跟到阿姨去嘛。”
李某拉着小王往门口走。赵某又说了一句:“不去,去不得。”见孩子已走到门口,又补了一句:“你都在阿姨家了哦,喊你不去。”
但只是嘴上说说。没有伸手拦,没把孩子拉回来。
小王跟着李某走了。先去买了玩具,然后到了李某位于17楼的家。
到家后,李某叮嘱小王在客厅茶几处玩耍。然后她走进卧室,换衣服。
她把一个4岁孩子,独自留在了客厅。
几分钟后,她从卧室出来。孩子不见了。
听到楼下有人在喊。她发现,家中没有安装防盗网的窗户被打开了,那扇窗因为下雨留了一条缝,窗边放着一把凳子。
她跑下楼。小王口鼻带血,躺在楼下花台上。群众拨打了120和110。
小王被送医,住院68天。
伤情鉴定:截瘫肌力4级以下,七级伤残。两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九级伤残。左侧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十级伤残。
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需佩戴下肢矫形器,长期开展康复训练。
一个4岁孩子。他的人生,从那个傍晚开始,被固定在一张轮椅、一副矫形器和一套漫长的康复计划里。
小王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63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核心逻辑拆开来看有三层。
第一层:李某和小王之间,形成了“临时照看关系”。即便是无偿的,也要负责。
第二层,李某存在“重大过错”。“17楼”+“未安装防盗网”+“窗边有凳子”+“4岁幼童独自在客厅”,且李某都清楚,能预见。
第三层:赵某也有过错。“未有效阻止”孩子出去。法律看的是“有没有拦住”,不是“有没有说”。
最终李某承担60%,赔偿385293.56元。
为什么“好心带娃”要赔38万?
1、“无偿临时照看”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免责空间”。
李某可能觉得委屈。她是赵某朋友,她去朋友家吃饭,孩子要跟她走,奶奶同意了,她带孩子去买玩具,回自己家换件衣服,几分钟的事。她没有收钱,没有虐待,没有故意。她只是“没看好”。
但法律不这么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她带走小王,她就成了受委托监护人,就产生了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被监护人受伤的,受托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无偿”不改变“受托”的性质。你受托了,你就要注意。你没注意,你就要负责。
2、“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过错”的判断,看的是风险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
可预见性:李某是房屋权利人,知道家里没有防盗网,知道窗户能打开,知道窗边有凳子,知道孩子只有4岁。这些事实,她全都知道。 一个正常成年人在知道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4岁孩子独自在客厅可能爬窗”这个风险。
可避免性:避免这个风险的方式是什么?不把孩子单独留在客厅。 换衣服可以带着孩子进卧室,可以让孩子站在卧室门口,可以换完衣服再带孩子回家,可以让孩子在视线范围内玩耍。避免风险的成本,几乎为零。 李某选择的是“让孩子自己在客厅”。
风险可预见,避免成本极低,但仍然发生了,这就是“重大过错”。
3、赵某“未有效阻止”,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赵某是小王的奶奶。是他的实际照看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赵某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方式,不是“不管”,是“管了但没管住”。 说了“不去”,但她没把孩子拉回来。说了“去不得”,但她没关上门。她站在门口,目送孙子离开。法律看的是“有没有阻止”,不是“有没有说”。
一个4岁孩子,没有能力判断“跟阿姨去她家”是否安全。 奶奶是那个应该替他判断的人。奶奶的判断是“不去”,但奶奶的行动是“目送他走”。判断和行动之间的落差,就是赵某的过错。
4、李某和赵某,谁更“冤”?
李某可能觉得:我好心带孩子,没收钱,就换了个衣服,孩子就没了。赔38万,我冤不冤?
赵某可能觉得:我是孩子奶奶,我辛辛苦苦带他,我就没拦住,就有错了?
两人都有各自的委屈。但那个躺在楼下花台上、口鼻带血的孩子,他的委屈更大。
法律责任分配,不是在“谁更冤”之间做选择。是在“谁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之间做判断。李某把孩子单独留在有窗户的客厅里,赵某没拦住孩子跟李某走,两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了那个坠楼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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