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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主体多元化”是否符合国际主流?

#律师来帮忙# 侦查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侦查主体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情、实施侦查行为、处理证据及查明犯罪嫌疑人的
#律师来帮忙# 侦查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侦查主体指在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情、实施侦查行为、处理证据及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切机关和个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同此观点,其侦查主体涵盖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也包括个人、民间机构和社会团体。狭义侦查主体指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力,依法实施侦查行为、收集证据、查获嫌疑人,并自行决定处理结果的机关和人员;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其侦查主体仅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执法机关和侦查人员,否认私人及民间侦探、鉴定机构,不允许私人介入侦查。鉴于国情,我国适用狭义侦查主体概念。 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部门及海关缉私部门均享有侦查权,其中公安机关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主力,但现行“侦查主体多元化”模式存在缺陷。国际上,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警察一体化”模式,由警察机关专司侦查;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检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主导、警察机关辅助。我国侦查主体多元结构造成侦查资源分散,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人力、设备上重复配置且难以共享,降低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尤其是‬检察机关兼具侦查与法律监督职能,导致‬自己‬监督自己‬,既削弱了公诉与监督职能,又违背“控审分离”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当今世界各国拥有侦查权、能实施侦查行为的权力主体主要是警察机关。自1829年英国创建第一支近代警察部队后,警察‬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不过‬,各国警察机构设置存在差异。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负责‬侦查‬并‬独立于皇家检察院,全权处理‬报案、指控并侦查嫌疑犯罪;美国因联邦制,警察体制分散,无统一机关,分联邦、州、县、市镇四个层次;法国警察分为行政警察与司法警察,后者负责刑事侦查;德国虽法律上警察为检察院辅助,实务中仍主导侦查;日本警察由国家与地方机构组成,各级由公安委员会领导;意大利司法警察隶属于检察署,承担法定调查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一般不负责侦查,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相反。在法国,司法警官在犯罪现场侦查时,若检察官亲临现场,警官权力即被取代,侦查由检察官继续或指派司法警官进行。德国警察在犯罪侦查中需接受检察院指挥,并将结果及时送交检察院进一步侦查。意大利初期侦查由检察官领导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收到初步犯罪材料后,检察官记载犯罪消息,领导司法警察进行正式侦查。英国苏格兰及我国台湾地区犯罪侦查也由检察官负责。总体来看,大陆法系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上的侦查权,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侦查工作仍由警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更多起监督和领导作用。 在司法侦查权力分配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显著差异。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不具备侦查权力。而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预审法官拥有侦查权。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在现行犯罪侦查中,预审法官到达现场后,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即丧失侦查权,转由预审法官继续或指派司法警官侦查。正式侦查阶段,预审法官可行使各类侦查行为权力,在侦查中作用重大,甚至被法国学者视为“超级警察”。不过,大陆法系国家中预审法官职责正逐步转变,从承担侦查任务转向负责监督预审。即便在预审法官制度起源的法国,预审法官也将被剥夺决定拘留的权力,改由其他法官行使。 侦查主体是依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对刑事案件展开侦查的国家机关,侦查权则是其依法采用合法有效手段侦查案件的国家权力,二者是对应关系,且同属国家司法体制构成要素。因此,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关乎国家司法体制整体运转效率,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及腐败惩治等方面‬。当前,我国侦查主体设置与侦查权配置的多元化模式,与国际上“侦查主体一元化”潮流明显‬不符。鉴于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对警检共同行使侦查权的“多元化”体制进行调整,重新设置侦查主体并配置侦查权。这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顺应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之举。

评论列表

用户15xxx97
用户15xxx97 4
2025-10-24 04:22
现在纪委也有侦查权
老龙头
老龙头 2
2025-10-19 01:21
为什么要符合国际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