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医闹,26万全部捐出去了!”河北邯郸,9旬老太住院后因两个医生的违规操作

雪峰说法 2024-08-04 22:39:59

“我不是医闹,26万全部捐出去了!”河北邯郸,9旬老太住院后因两个医生的违规操作,导致老太因过度使用呼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两次告上法庭且均获得支持。家属打赢官司后不仅将赔偿款全部捐出去,还向主管部门举报两个极其不负责任的医生。最终,两个医生都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澎湃新闻)

2020年,已经9旬高龄的张阿婆因发烧被送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等症状。

张阿婆入院一个月后,因出现“心动过速”等症状,医生为张阿婆使用了有创呼吸机。

使用这款用管子从鼻腔插到肺里的呼吸机两三天后,张阿婆因难以忍受,便自行拽掉了呼吸机。

后因担心不用呼吸机会对张阿婆的肺部有影响,医院十天内对张阿婆次抽痰检查,但均未发现异常。

7月15日,张阿婆的血氧饱和度显示正常。多次检测为96%至99%,但医生再次为其上了有创呼吸机。

张阿婆的的女儿孙女士当时就质疑医生,为什么母亲能自主呼吸,还要上呼吸机呢?医生当时说是,用呼吸机能养肺。孙女士当时不懂,所以就相信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一个多月后,张阿婆肺部陆续感染曲霉菌、鲍曼不动杆菌等多重耐药病菌。医院诊断为Ⅱ型呼吸衰竭、感染中毒性休克等。5天后,张阿婆因病情加剧在医院ICU,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孙女士才得知,张阿婆这种情况就不能用呼吸机。且张阿婆是因过度使用呼吸机导致肺部感染的。

得知真相后,孙女士立即向医院讨要说法。

然而,医院呼吸科主任郭某辩解称,当时张阿婆肺部感染严重、存在低氧,综合其身体不好、营养不良等原因,才给张阿婆上呼吸机的,其并没有过错。

但孙女士不认可这个说法,并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张阿婆住院期间症状一度好转,后来在持续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后,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因此,可以确认医院呼吸科主任郭某、主治医师闫某未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对患者使用呼吸机的过程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主要过错责任。

拿到鉴定报告后,孙女士为了给母亲讨要说法,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1、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与医院发生纠纷后,只要能够证明医院是在违反规定操作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医院就负有举证义务。即医院要自己来举证证明其无需承担责任,否则,就可以推断是其行为造成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其次,与医院打官司,最关键的是证据。即司法鉴定报告是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性证据,同时也是医院到底要承担多少比例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司法鉴定报告已经证实医生存在过错,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事实非常清楚。

最后,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而言,虽然具体侵权人是两个医生,但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有管理上的义务,因此,医院管理上、用人方面存在过失,应当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医院可以向两个医生追偿,不过这与家属无关。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医院承担70%、赔偿23万元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孙女士不服,认为医院承担比例太少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支持孙女士的观点,并改判医院承担80%、赔偿26万元的责任。

2、与此同时,孙女士向主管部门举报医生郭某、闫某的违规操作行为,并希望主管部门给其一个说法。

据了解,闫某被投诉后,自知没脸呆下去了,主动辞职走人。

医师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据此,主管部门吊销了郭某、闫某的医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即便郭某不愿意从医院主动辞职,在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一样也会被医院作辞退处理。

3、孙女士表示,有人质疑其“医闹”、是为了钱。为了证明自己只是想讨个公道而已,26万元赔偿款其已经全部捐献给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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