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人先告状!江苏,某公司几名员工,在对清江浦区内违建的排烟囱进行强拆期间,遭到村民反抗,然后将村民打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住院47天!让人没想到的是,公司竟然声称员工是正当防卫,不用负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悦清从家里拿出锄头,跑到家门口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对峙,只要对方敢对她家的烟囱进行强拆,她便会用锄头保护自己的家。 关于该公司的员工声称丁悦清家烟囱系违章建筑一事,丁悦清想要喷他一脸口水,大家的烟囱都是这样建的,凭什么说自己家的是违建? 为了这事,丁悦清还咨询过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回复说,《行政强制法》第44条说得非常清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都没有对烟囱系违法建筑一事进行公告,也没有限期我自行拆除,你们是什么身份,既不是城管,也不是法院的人,有什么资格对我家烟囱进行强拆? 4月18日下午4点许,该公司的员工再次来到丁悦清家。
这次和以往不同,以前丁悦清拿锄头就可以把对方吓跑,这一次不管丁悦清怎么做,对方均表示今天一定会对丁悦清家的烟囱进行强拆。 双方沟通未果后,管理公司陶杰等人开始动手,先是两人拉开挡在面前的丁悦清,另外几人则开始强拆工作,并在强拆过程中发生冲突。 丁悦清没有留手,冲上前便与陶杰等人厮打在一起,但她一个五十几岁的妇女,哪里是陶杰等人的对手,先不说对方年轻力壮,人数上她也不占任何优势。 这次扭打,直接导致丁悦清右臂尺骨粉碎性骨折,住院47天,产生门诊医疗费960元,住院医疗费36000元。 当地派出所介入后,委托市某司法鉴定所对丁悦清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丁悦清受他人外力致右侧尺骨远端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丁悦清认为,陶杰等人受到公司安排,对她家烟囱进行强拆,对她造成的损害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丁悦清认为,公司应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8.1万余元。 万万没想到,公司竟提出了丁悦清先动手,陶杰等人在生命安全面临丁悦清的威胁下被迫还击,是在制止不法侵害,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认为,他们不用为此事承担民事责任,丁悦清先动手,丁悦清应责任自负。 法院意见: 正当防卫目的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具备正当性,管理公司都没有举证证明他们有行政执法资质,便对丁悦清家的烟囱进行强拆,其强拆行为何来正当性一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是管理公司的员工实施违法强拆行为引发,且没有证据证明丁悦清存在不当行为,所以管理公司主张陶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难以成立。 法院判决,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丁悦清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