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一男子参加酒局,喝多后胡言乱语骂人还朝人扔东西被酒友赶走。男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后死亡。男子家人认为酒友如果不赶他走,男子不会死亡,于是要求酒友赔偿其损失26万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吐鲁番中院) “我请他喝酒,还要赔偿,太不公平了!”张望接到法院传票后十分不满。 张望平素喜爱喝酒,尤其是药酒。前段时间,他寻得好药材泡制了药酒,准备了一桶好酒,未用完的部分,他邀请好友马力和张磊一同聚餐分享。 酒局当晚,三人开怀畅饮,共饮 2 斤白酒,一直持续到近凌晨零点。此时,张磊因饮酒过量而醉酒,开始胡言乱语,对马力和张望出言不逊,甚至用花生米扔到马力脸上。马力气恼地说:“能不能喝,不能喝就滚。”张磊遂离开,但不久又返回餐厅。 张磊返回后躺在座椅上,马力见状说:“你怎么还没走。”于是,张磊再次离开,骑上电动车回家。不幸的是,不久后张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某某巷内摔倒,最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呕吐物填塞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 226mg/100mL。 张磊的父母认为,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张望和赶走张磊的马力应当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6 万元。 在法庭上他们陈述了诉讼理由: 首先,张望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应当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负责。从公序良俗和道德要求来看,应当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并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合理关注和必要扶助。 。 在这次酒局中,张望在张磊与马力共同喝完第一瓶白酒后,开第二瓶时不仅未加以劝阻,反而与他们一起喝完。而且,张望作为组织者,没有阻止张磊过量饮酒,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且张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组织者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张望当天喝酒前已将车辆停回家中,这表明他清楚酒后驾驶车辆的危害。当他知道张磊醉酒被马力驱离后,虽在饭店外寻找一圈无果后又返回饭店继续吃饭,但没有进一步组织寻找或联系张磊家人,这属于放任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发生。 再者,马力邀请张磊参加酒局,收走其电动车钥匙却又交还,在张磊醉酒失态时呵斥驱赶。张磊中途返回餐厅后再次被马力驱赶,最终导致张磊死亡。马力的行为与张磊的死亡结果有着密切联系。 马力对此辩称,张磊饮酒及酒后骑电动车均是自主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知晓酒后骑车的危险,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张磊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呕吐物堵塞呼吸道死亡,而非醉酒直接致死,死亡与醉酒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且,马力称当时的言辞只是朋友间的玩笑话,张磊离开是自主决定,并非马力直接导致。 张望也辩称,喝酒时自己未劝张磊喝酒,还安排人送张磊回家,且张磊自行要回电动车钥匙。喝酒不开车、不骑车是常识,张磊违法骑行导致事故,过错在张磊,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大量饮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侧翻,呕吐物填塞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处于醉酒状态。我国法律虽未禁止成年人饮酒,亲朋好友共同饮酒也是正常社交习惯,但张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巨大安全风险,却仍驾车前往酒局并在酒后驾车离开,应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按照共同饮酒的注意义务和生活常识,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未劝阻酒后驾车等,可判定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各被告明知张磊大量饮酒且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危险,却未进行劝阻,未履行相互照顾义务,存在共同的轻微过错。 法院酌情确定各被告承担 10%的赔偿责任,赔偿 82,060.55 元。其中,马力因过错较大,赔偿 65,648 元;张望作为组织者,赔偿 16,412.55 元。 这场悲剧令人深思,在社交饮酒中,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朋友的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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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剑重铸之日
我们这里如果喝醉了酒,都会妥善安排,实在太多酒不让走,喝的差不多也是千叮铃万嘱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