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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

云南昆明,男子在银行取了21000元,晚上银行就给他打电话,称多给了他10000,让他还回去。男子拒绝,称工作人员提醒过他当面点清,他点清了,离柜不负责。于是,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0000元。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一名男子当天带着存折和银行卡,到当地一家银行的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明确要取21000元现金。柜台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开始清点钱款,按照流程把现金整理好递给男子,同时口头提醒他:现金务必当面点清,确认无误后再离开,离柜之后银行就不承担责任了。 男子听到提醒后,并没有着急离开,而是在柜台前仔细清点了手里的现金,反复核对金额后确认是21000元,这才签字确认离开银行,全程没有出现任何异议,工作人员也没发现钱款有误。 原本这是一次再正常不过的取款交易,男子拿着钱安心回家,以为这事就此了结,可当晚的一通电话,彻底打破了平静。 银行工作人员下班核对账目时,发现库存现金短款10000元,调取监控复盘当天业务后,认定是给这名男子付款时出了差错,误把31000元当成21000元支付,多付了10000元。银行很快联系上男子,开门见山要求他归还这10000元,态度十分坚决。 接到电话的男子当场就懵了,随即果断拒绝。他表示,自己取钱时严格按照银行要求,当面把钱款点得清清楚楚,确认是21000元才离开,银行也明确说了离柜不负责,现在事后追责,他不可能认可。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谁也不肯让步,银行认为男子属于不当得利,执意要追回钱款,随后直接将男子起诉至法院,诉求很明确:要求男子返还10000元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开庭后,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十分清晰:男子到底有没有多拿10000元。银行方给出了自己的依据,称当天支付给男子的现金是4把封好的纸币,外加10张零散的100元纸币,其中两把是50元面额。 每把100张共计10000元,另外两把是100元面额,按照银行内部规定,每把纸币都是100张,两把就是20000元,加上零散的1000元,总计31000元,确实多付了10000元。 银行还提交了监控录像、内部账目记录、报案材料等证据,认为监控能清晰看到付款把数,结合行业惯例,足以证明男子多领钱款。 男子则坚持自己的说法,他承认拿到了4把封条钱和10张零散纸币,但否认100元面额的两把钱是100张,主张这两把每把只有50张,合计10000元,加上50元面额的10000元和零散1000元,总数刚好是21000元。 他强调自己当场清点无误,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提示并非摆设,不能银行出错就让储户买单,而且银行内部的成把规定,不能直接约束储户。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银行的主张,认为按照银行出纳制度和行业惯例,封好的纸币每把默认100张,男子无法证明100元面额的纸币每把是50张。 认定男子多领的10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判决男子限期返还银行10000元。拿到判决结果的男子不服,他坚信自己没有多拿钱,当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银行的内部惯例,而是紧扣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重新梳理案件细节。法院明确指出,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银行主张男子多领10000元,就必须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而不是仅凭内部规定推断。 法院审理查明,银行所谓的每把纸币100张,只是《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针对银行内部现金整点的规定,该制度同时明确:付出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 也就是说,银行内部的成把标准,不能直接等同于支付给储户的实际金额,储户取款只认当面清点的数额,不认封签把数。 反观证据,银行提交的监控只能看到付款的把数,无法清晰辨别每把纸币的具体张数,既不能证明100元面额的两把钱是100张,也无法直接证实男子实际领取了31000元。 而男子填写的取款凭条、银行内部的流水账目,都明确记载取款金额为21000元。银行仅凭内部惯例和推断,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颠覆性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男子无需归还这1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银行承担。这个结果打破了很多人的固有认知,不少人原本以为储户大概率要还钱,没想到法院最终站在了储户这边。 这场官司看似是10000元的纠纷,实则是规则公平和证据意识的较量。很多人觉得“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只约束储户不约束自己。 但这起案件告诉大家,这句话并非单方面免责,而是对双方的共同提醒。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更要严格把控付款流程,当面清点核对是自身的法定义务,不能事后用内部惯例转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