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丁女士因为怀孕被房东强制要求搬走,并拒绝退剩余租金和押金。拒绝的理由是丁女士没有提前告知怀孕一事,丁女士说:我怀孕又不用你随份子,为啥要告诉你?
丁女士在郑州工作,租了一套房子,租期3年,居住期间与房东一直相安无事,遇到问题,双方也会积极协调处理。
今年3月,丁女士发现门锁坏了,就和往常一样联系了房东,双方约定了时间,房东如约而来。
本来就是一次普通的门锁修复,谁知房东见到丁女士时吃了一惊,随后满脸的不悦。原来,他看到了丁女士高高隆起的小腹。
于是他质问丁女士:“你怀孕了咋不说呢?”丁女士也很奇怪,我们就是房东和租客的关系,而且你一个大男人,我告你合适吗?
看着房东不悦的脸色,就怼了一句:“我怀孕了又不用你随份子,为啥要告诉你?”
后来,房东以不能在房子里生孩子坐月子为由,限期让丁女士搬走。丁女士才知道按照当地风俗,确实很多人会对陌生人在自家房子做月子有忌讳,虽然没到3年租期,也同意尽快搬走。
丁女士搬走后,按照租房协议,房东应该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但现在房东拒绝支付,理由是丁女士没有提前告诉他怀孕的事,导致他现在房子产生了空置期,他认为丁女士应该承担这个损失。
对房东的做法,丁女士认为,当时租房子的时候也不知道房东有这个风俗,协议里也没有说不让怀孕。虽然自己现在怀着孕,但还是尊重房东的风俗,按照他的要求搬了家,凭什么要扣剩余租金和押金?
房东对此依旧坚称,协议里虽然没有约定,作为租客,丁女士应该知道这种风俗,在怀孕的时候就应该提前告诉他,他可以提前做好把房子租出去的准备,不至于产生空置期。
但现在因为丁女士没有提前告知,直到他发现才搬走,仓促间他找不到合适的租客,导致现在出现空置期,所以这是丁女士的错,并不是自己不退剩余租金,只是要抵扣空置期的损失。
至于不退押金,房东称这是丁女士没有提前告知怀孕,没有按照协议在搬走前一个月告知,押金就是违约金,所以不退。
对这个说法,丁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现在只是怀孕,又不是生孩子,即便房东有不让生孩子的风俗,现在也没有理由让马上自己搬走。
其次,既然是房东主动提出让自己搬走,凭什么自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里并没有不让怀孕生孩子,或者怀孕生孩子要提前告知之类约定。
眼看跟房东协商不了,丁女士求助了调解员。
调解员介入后,房东表示想和丁女士再商量商量,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丁女士为了工作生活便利租了这套房子,只要她正常居住、按时交租,没有损坏房屋,她就符合约定。丁女士只是怀孕,没有违约,房东无权以此为由就让她搬走。
《民法典》第709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怀孕生子是正常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协议没明确表明“不准怀孕”,无论是“按照约定”还是“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丁女士都没有违约。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的约束作用是“不能做违背道德的事”,不是让房东拿来随便加条件的借口。
“不能让人在自家房子坐月子”,这个风俗很多地方确实存在,丁女士也理解尊重并按照房东要求搬离,已经做到了对风俗习惯的尊重。
房东还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和租金,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实在没有道理。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丁女士的租房还没到期,房东以“怀孕”为由让她搬走,这是房东主动解除协议,不是丁女士违约。
房东自己提出解除,还要扣丁女士的押金和剩余租金,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房东不能一边解除协议,一边又让丁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做人不能太贪婪,两头都占。
对于风俗,我们尊重,但打着“风俗”的幌子,损人利己,坚决反对。
最后,无论何种境遇,请给每个准妈妈多一丝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