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损失100多万!河南汝州,男子拿着一张20多年前的存折,去银行支取93万存款加利息。银行坚称存折是假的,是内部员工伪造的,男子不服,连打两场官司。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令人震惊!
这起案件二审裁定书公布时,史某大概想不通:明明是他告银行,法院怎么连审都不审就把他打发了。
史某手里的存折上盖着银行的业务专用章,还有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印章,白纸黑字写着1999年分四笔共存了93万现金。二十多年后他去银行取钱,银行却说存折是员工伪造的,史某跟银行之间压根没有发生过真实的存储业务。银行还找来张某作证,张某在法庭上直接承认:存折是我向别人出具的假存折,史某对此知情。
一审法院的裁定很干脆——驳回起诉。
理由是“本案纠纷中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这个案子应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不归民事法庭管。史某不服,说就算张某有犯罪嫌疑,他跟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纠纷也属于民事争议,两个事不冲突,法院应该分开处理。
可二审法院给出了一个更让史某绝望的理由。
二审维持原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写着: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属于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法院的逻辑是:既然存折是张某伪造的,那史某跟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可能根本不存在。这事不是银行赖账,是钱压根没进过银行的账。既然如此,民事法庭没有审理的必要。
史某的处境,用四个字形容就是“进退两难”。
他打民事官司,法院说这是刑事案件,驳回。他等刑事案件结果,可张某伪造存折到底骗了多少人、他的钱到底在不在涉案金额里,刑事侦查遥遥无期。就算刑事案子判了张某有罪,银行认不认这笔账,还得另打一场官司。二十多年的等待,换来的是“程序驳回”四个字。不是他的诉求不合理,是法律在“刑民交叉”问题上,有自己的处理逻辑。
法律上有个很重要的原则:持存折的人,不是拿着存折就能直接判银行输。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时,既要审查存折的真假,也要审查存折持有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是否真实。如果银行能证明存折是伪造的,且存款从未实际存入,法院可以确认存折无效。但反过来,如果银行拿不出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法院就应该认定存款关系成立,银行该赔就得赔。
这起案件的关键证据是银行内部的日结单。
银行提交的同时期日结单里,查不到史某那93万的入账记录。张某也出庭作证,承认存折是自己伪造的。在银行看来,这叫“铁证如山”;在史某看来,这是一个被定过罪的员工在帮银行“擦屁股”。张某曾因“收款不入账”被判刑,金额高达400万,时间跨度从1998年到2000年。史某的93万恰好落在这个时间段里,他要求法院调阅张某的账款明细,以证明自己的钱是入了张某私囊而非没有入账。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个申请。
法律程序的冷漠,在于它不关心“你等了多久”,只关心“你的证据能不能用”。
史某可能等了这个结果二十年,可法院只看存折真不真、钱进没进账。张某被判刑的那400万里,到底包不包括史某的93万?这个问题刑事法庭会查,民事法庭不查。不是法院不想帮史某,是“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决定了——涉嫌犯罪的,先移送公安,民事程序暂停。
这起案子的结局对普通人的启示很残酷:存款凭证要靠得住,银行的信用不能只靠一张纸。
存折是真的,但入账记录是假的;印章是真的,但业务是员工私办的。银行辩称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可储户把钱交给穿银行制服、坐银行柜台的人,怎么分辨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法官也只能按证据判,而证据在史某手里和银行手里,分量天差地别。
史某连打两场官司,都输在“程序”两个字上。
不是他的诉求没有道理,是法律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自己的步骤:刑事优先、程序前置。他想要钱,得先等刑事案子出结果;要等刑事案子出结果,可能又要好几年。二十多年都等了,再等几年他等不等得起?没人问过他这个问题。法院不问,银行不问,法律程序也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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