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从公司离职一年多后,竟发现自己还出现在前公司的商品广告里,对方拿着她在职时拍的宣传视频继续卖货。女子认为肖像被擅自商用,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没想到法院判了:公司不仅要赔偿,还得公开道歉30天!
小美是化名,曾经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小美配合公司拍摄过一段A产品推广视频,镜头里有小美本人,也有推销产品的台词。对普通员工来说,这种拍摄常被当成工作安排,很少有人会细想,离职之后这段视频还能不能继续用。
劳动关系结束后,小美和A公司已经没有工作上的管理与配合关系。可到后来,小美发现A公司经营的A产品商品链接里,仍然放着小美出镜的宣传视频,视频还在承担介绍商品、吸引消费者下单的作用。
小在职时拍摄,不代表离职后还能一直被拿来当广告人物。小美认为,前公司继续使用小美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已经超出了原本工作配合的范围,于是将A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参与拍摄,可以推定小美同意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视频。但小美离职之后,A公司没有取得新的授权,仍把小美的肖像放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性质已经变成继续商业利用。
由于涉案视频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被删除,停止侵权这一项没有继续判令的现实基础。但删除不等于事情结束,已经发生的侵权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令A公司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持续30天,并赔偿小美经济损失。
人的脸、名字、声音和形象,不是企业资料库里的普通素材。曾经配合拍摄,曾经提交信息,曾经在网络出现,都不能自动变成永久授权。尤其一旦进入广告、商品链接、官方账号,商业属性就很难回避。
企业要用员工出镜内容,最好提前写清楚用途、平台、期限、报酬和离职后的处理方式。员工离职后,宣传页、商品链接、短视频账号也该及时清理。
小美这场官司提醒很多打工人,离职带走的不只是工牌,还有继续决定自己肖像能不能被使用的权利。你觉得员工在职时拍过的宣传片,离职后公司还能继续用多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