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发话了,最高检官网直接转发,文章写得非常克制,但有一层意思你得自己品:LV拿了一个中国传了一千多年的传统纹样,反过来告我们本土品牌,我们本土品牌还输了,赔了1030万。
一句话点透了:千年宝相花,怎么就被“反向收割”了?
你去看海外怎么判的——
日本说:传统纹样是公共文化资源,谁都不能独占,LV输了;
欧盟说:通用图案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资格,LV输了;
美国说:基础装饰元素不能被一家垄断,LV输了。
人家理由都写好了,就差我们照着抄了。同一个LV,同一朵四叶花,全世界都当公共资源,唯独在我们这判成了私人财产。
这事儿往深了说,不是一千万的事,是文化主权让人家给薅了一把。宝相花长啥样?你打开敦煌壁画,翻开唐代铜镜,到处都是。老祖宗手里的纹样,传了一千多年,现在倒好,人家拿去注册个商标,反过来告你侵权。这感觉就像你家祖传的腌菜坛子,邻居拿去申请了外观专利,回头不许你用,用了就赔钱。搁谁谁不憋屈。
LV那个四瓣花的图形,跟宝相花的相似度摆在那儿,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人家在海外的官司打一场输一场,日本知识产权高院的判决书写得明明白白:这种东西属于文化公域,谁都不能圈起来当私产。欧盟更干脆,直接说缺乏显著性,压根不配当商标。美国法官也认这个理,说基础装饰元素不能被垄断。全球几大法域异口同声,就咱们这儿出了个例外。
有人可能要说了,法律条文不一样,判案标准不一样。可拉倒吧,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逻辑在哪儿都相通——原创的、有显著性的才保护,公知公用的传统元素不归任何人独占。这个底层的道理不分国界。人家日本把传统纹样保护得比谁都细,该判LV输照样判。咱们守着比谁都厚的文化家底,倒让人家跑来收了保护费。
检察日报这回没直接骂人,但话里的钉子藏得挺深。最高检官网一转,姿态就摆在那儿了——司法系统内部不是没人看到这个问题,有人憋着劲想把事儿往回掰。一千万的赔偿金额,对一个大牌来说九牛一毛,可这个判例立在那儿,后患无穷。今天LV能拿宝相花割韭菜,明天谁再拿祥云纹、缠枝纹去注册一圈,咱们自己的设计师连老祖宗的图案都不能用了,这不是笑话吗。
文化自信不是光在嘴上喊,法庭上站得住才算数。人家把判决书写好了递到脸跟前,就差我们拿去复印一份了。往后再有这种案子,法官落锤之前真该多看看自家博物院里的老物件,那儿存着的每一朵宝相花,都在等着有人替它们说句公道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