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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

2023年,陕西一男子爬华山时自己翻过护栏坠亡,女儿获赔100万后,又把华山旅游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6万,法院咋判?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郑某通过旅行社报名了华山一日游,都知道华山以险著称,他进景区后还特意花10块钱,额外买了一份景区安全保险,想着多份保障更安心,可谁也没想到,这份保险最后真的用上了,却是以最让人唏嘘的方式。

事发在通往华山西峰气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上,一侧就是陡峭悬崖,景区在这里设了齐胸高的护栏,沿途立着安全警示牌,也安排了安保人员巡逻,监控画面记录下了完整过程。

郑某起初正常站在护栏内侧,没过多久突然翻越护栏爬到了悬崖一侧的平台上,他面朝下趴在岩壁上,自行翻滚了三圈,之后又用双脚反复向下勾动,最终失去支撑坠落山崖,当场身亡。

噩耗传来郑某的女儿悲痛万分,处理后事期间,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赔付了50.38万元,郑某生前自己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也赔付了60万元,两笔加起来超过110万,在很多人看来,人是自己主动翻出去的,能拿到这么多保险赔偿已经算不错了,这事到此为止也算合理。

可家属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华山景区在这件事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安全防护有漏洞,更关键的是郑某坠落后,景区没有第一时间组织救助,才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华山旅游集团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这起官司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每一个都戳中了大众的认知误区,第一个争议:已经拿了百万赔偿,再告景区算不算重复要钱?

很多人骂家属贪得无厌,说一笔事拿三笔钱,是典型的"一鱼三吃",但从法律上讲,这三笔钱的性质完全不同,根本不是一回事,旅行社的赔偿来自旅游服务合同的责任险,个人意外险是郑某自己花钱买的人身保险合同,而起诉景区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三个案子被告不同、法律依据不同、赔偿逻辑也不同。

更重要的是,人身保险遵循"定额给付"原则,人的生命无法用金钱定价,和车险那种"花多少报多少"的财产险完全不一样,哪怕买了十份意外险,出事了该赔就得赔,和侵权方的赔偿互不冲突,所以法院直接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家属有权利继续追责。

第二个争议:游客自己翻护栏坠亡,景区到底有没有责任,华山景区这边也是一肚子委屈,护栏高度达标、警示标识齐全、还有安保巡逻,该做的都做了,总不能派人时时刻刻拽着每个游客吧,郑某作为成年人,明知翻护栏有生命危险还主动去做,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后果理应自己承担。

法院的认定却没有这么绝对,审理后法院认为,郑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翻越护栏进入危险区域,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只装个护栏、立个牌子就完事了,它贯穿游览的全流程,既包括事前的防护警示,也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助。

而本案中,华山旅游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郑某坠落后第一时间指派人员开展救助工作,这就是管理上的疏漏,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对比2019年华山另一起女生自拍坠崖案,更能看出司法裁量的分寸,当年那起案件里,观景台护栏仅60厘米高,不符合安全标准,游客是不慎失足,最终景区承担了50%的责任。

而本案中游客主动翻越护栏,主观过错大得多,景区仅因救助不及时承担10%的责任,这个比例划分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过错越大,责任越重,但只要有失职,就不能完全免责。

第三个争议:保险公司能不能以"非意外"为由拒赔,景区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开始也不愿赔,辩称郑某是主动做出危险动作,不属于意外事件,不在理赔范围内。

但法院指出,本案判的不是郑某坠亡本身的意外责任,而是景区因救助失职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笔赔偿属于景区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代为赔付。

最终,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华山旅游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女儿各项损失共计101894.05元,华山旅游集团本身不再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子算不上什么"家属讹钱成功",反而是一次非常清晰的普法,它既没有纵容游客的任性冒险,也没有让景区的管理疏漏蒙混过关,对普通游客来说,最该记住的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每一个选择负责,险峻景区的护栏从来不是摆设,不要拿生命去试探边界。

对景区经营者来说,这也是一记警钟:安全保障没有"差不多就行",防护、警示、救援,少了哪一环,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评论列表

雷01
雷01 2
2026-07-21 08:39
明显的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