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切莫越底线!” 山东济南,一男子凌晨入住酒店,先后联系两名未成年少女见面,并分别转账 1800 元、200 元。警方在侦办另一起撮合有偿往来违法案件时发现相关线索,经过调查,认定男子存在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2 日、罚款 1500 元的处罚。
男子不服,直接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他称自己和两名少女属于 “恋爱交往”,1800 元是替人偿还欠款。至于另外 200 元,他一开始说是发红包撑面子,后来又改口称是打车费。
为了证明双方存在正常经济往来,他还拿出一张 4000 元的借条。但法院判断事实,不是看谁编出的理由多,而是看证据能不能互相印证。
两名少女及中间介绍人的陈述基本一致,酒店入住记录、见面时间、联系情况和转账记录也能相互对应。男子对 200 元用途的解释前后发生变化,本身就削弱了说法的可信度。
那张 4000 元借条,也只能证明双方后来可能存在借贷往来,不能直接推翻此前已经形成的完整证据链。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男子所谓 “恋爱交往” 的说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继续有效。这起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 1800 元多不多,也不是 200 元能不能解释成红包。
没有现场查获,不代表事后不能依法认定。证人陈述、住宿登记信息、聊天记录、资金往来流水,只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同样可以完整还原案件事实。
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可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可处相应罚款。12 日拘留和 1500 元罚款,没有超出法定处罚幅度。
更关键的是,对方均是未成年人。成年人面对未成年人,本来就该守住交往边界、严守法律底线。事情发生后,再用 “谈恋爱”“发红包”“打车费”“借款” 等各种说辞反复辩解,无法改变多条证据共同证实的违法事实。
成年人必须为自己逾越底线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后反复更改说辞,不等于客观证据会随之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