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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插话被民警拖进女厕群殴,终审维持原判!青海男子维权三年终胜诉,三名警辅获刑!网友泪目:正义来得太迟,但总算没缺席!

2025年1月14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席上坐着彭家寨派出所民警张某,以及辅警李某某、吴某某。

孙先生坐在旁听席。直到李某某陈述现场经过,孙先生才进一步知道,2022年8月29日发生在女卫生间里的殴打,究竟由哪些动作组成。

案件发生前,孙先生在深圳工作,同时在西宁经营家居店,店铺平时由父母照看。孙父当时患病治疗,孙母又扭伤脚部,孙先生因此返回西宁帮助家人。

8月29日早晨,孙母脚伤稍有好转,孙先生陪孙母下楼参加核酸检测。扫码异常后,社区工作人员报警,母子二人随后被带到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

询问期间,孙母说明多日没有下楼的原因。民警张某语气严厉,孙先生让母亲停止解释。这个插话引起张某不满。

张某与辅警李某某控制孙先生,将孙先生拖入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辅警吴某某听到动静后也进入卫生间。法院后来查明,三人共同实施殴打和踢踹。吴某某用力踢打时造成自己脚部骨折,当晚接受治疗。

孙先生受伤后,案件没有立即进入刑事审判。2022年9月6日,孙先生接受10万元赔偿和三个月铺面租金减免。孙先生当时认为,经济补偿之外,相关人员还会受到内部处理。

2023年5月22日,孙先生到彭家寨派出所询问进展,发现张某仍在工作,并否认实施殴打。孙父随后支持儿子继续反映情况。

孙先生向公安督察、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材料,并先后接受三次司法鉴定。前两次鉴定曾把右侧第六、第七肋骨骨折列入伤情,后续鉴定结合影像资料确认相关肋骨损伤属于陈旧伤,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最终得到司法确认的主要损伤,是右侧肩胛骨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和头部外伤后的神经症状,被评定为轻微伤。

鉴定结论的调整没有削弱证据,反而把新伤与旧伤区分清楚。刑事案件不仅要证明发生过冲突,还要证明具体伤害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肩胛骨骨折达到轻伤标准,成为故意伤害罪成立的重要依据。

2023年10月3日,西宁警方对孙先生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22日,案件提级至西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理。2024年6月,张某、李某某和吴某某陆续被通知或传唤到案,并逐步供述主要事实。

案件进入审判后,孙先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三名被告人再次赔偿188966元,加上此前赔偿,合计288966元。赔偿可以处理物质损失,也能作为量刑考量,但不能替代刑事责任。

2025年7月16日,案件第二次开庭。2025年11月12日,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在现场相互配合,共同造成孙先生轻伤。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某某、吴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6年1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案。张某提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否认伤情与殴打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审查鉴定程序、供述和现场行为后认为,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伤害事实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扫码异常到终审裁定,孙先生经历了鉴定、举报、侦查、起诉和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最终按照证据确定责任,也说明民事赔偿、内部处理和刑事追责各有边界。

依法履职受到保护,超出职权并造成群众轻伤,同样必须依法承担后果。

信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