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70岁老母做保洁捡废品为女儿还债上百万,眼看快还完了,突然又冒出百万欠款,陌生债主拿着她“亲口”答应的录音逼她还钱,司法鉴定也说录音里就是她的声音,判决结果下来,她急得流泪:我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声音是女儿冒充的!
容阿姨今年70岁,每月领着1600元的养老金。本来操劳了一辈子,老了也该过上清闲的退休生活了。
可她偏偏又出门去找了个保洁的工作,承包了小区一整栋楼的卫生,一把年纪,天天爬上爬下32楼,只为每个月能多赚2000块,来补贴家用。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孱弱的老人为生活拼命到如此地步?
原来,容阿姨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今年40岁了,已经成了家,小女儿35岁,离了婚,因为搞诈骗,现在还被关在看守所。
这十几年来,小女儿经常在外借钱不还,欠下了数百万的巨额债务。她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家里要钱,让父母替她还,害得容阿姨和老伴的日子苦不堪言。
可再怎么说,这也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二老也实在看不得她受苦,就是再拿不出钱来也得想办法给。
于是,他们省吃俭用,靠着养老金,加上做保洁和捡废品的微薄收入,竟也帮着女儿还掉了上百万的欠款。
不知不觉中,女儿在外欠的钱只剩下二十万了,眼看着这辛苦的日子就快要到头了,老两口心里不由得期盼着。可他们万万没想到,某天,一通电话打来,竟把这本就如屡薄冰的生活彻底推向了绝望。
一位自称姓李的女士将容阿姨告上法庭,称她的小女儿还欠了一百万没还,且容阿姨曾在电话里多次向她保证会承担女儿的还款责任。
一百多万,对这两个已经70多岁的老人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他们根本无力偿还。况且,容阿姨根本就不认识这位李女士,更别提向她承诺过什么了。
可李女士却不相信,她说,自己此前已经起诉了容阿姨的小女儿谭某并胜诉,但是发现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偿还。
后来她便接到了自称是谭某母亲(即容阿姨)的电话,说自己愿意为女儿偿还欠款。
她比对了信息,发现谭某一直以来使用的社交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也是其母亲容阿姨的,一直以来谭某都在用这个账号与她联系、还款,所以容阿姨应该是全程知情且默许的,应该承担共同的责任。
另外,债主还提供了当时电话的音频,里面有容阿姨承诺还款的录音,经过司法鉴定,判定是容阿姨本人的声音。
因此,以此为依据,一审判令容阿姨一同偿还小女儿的欠款。
这个结果让容阿姨彻底崩溃了!她坚决否认自己认识债主李女士,也坚决否认自己曾经承诺过要还款。
她认为电话中答应还款的声音,是女儿捏着鼻子模仿她的声音说的。为了证明这点,她也找人做了检测,鉴定结果确实表明,并非她本人的声音。
另外,她还提出,自己使用的是老人机,根本没有社交软件和账号,都是女儿用她的信息注册的,她从未使用过。
因为不认同一审的判决结果,容阿姨再次提出上诉。7月20日,本案二审开庭,具体结果尚不明确。
从法律角度判断,容阿姨虽然是谭某的母亲,但不代表她有义务为女儿偿还欠款,女儿已经成年,是否共同偿还这份债务,取决于容阿姨本人的意愿,以及这份意愿是否有相关的有效证据来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所以,债主提供的录音是否代表容阿姨本人的意愿,是本案判决的关键。如果容阿姨能够充分证明录音里确实不是她,就很有可能胜诉。
那么,面对这种两边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应该如何审理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债主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在一审时已经达标了,现在关键在于容阿姨的证据是否足够可信。
如果两边势均力敌,导致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则判定事实不存在,也就是容女士不用加入此债务的偿还。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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