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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东辽,女子与丈夫闹矛盾后,丈夫竟持菜刀扔向女子,好在女子躲了过去。可丈夫见女

吉林东辽,女子与丈夫闹矛盾后,丈夫竟持菜刀扔向女子,好在女子躲了过去。可丈夫见女子没事,竟又手持镰刀追砍女子,想要致女子于死地。女子在逃跑过程中,趁丈夫不注意,夺了他的镰刀,砍伤了丈夫的小腿。然而丈夫却继续辱骂女子,气得女子持镰刀继续挥砍丈夫。由于伤情太重,丈夫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子也被判了刑。

据悉,2025年12月3日下午4点多,女子林某和丈夫刘某在院子里安置小牛犊子。然而小牛因受到惊吓乱跑,没人能拦得住。

刘某当场就把气撒到了林某头上,指责林某什么用都没有,骂声中还带了很多脏 话。

林某感到十分委屈,不愿和刘某争执,独自躲进东屋卧室自行平复情绪。

可刘某却没有就此罢休,他直接拎着一把菜刀冲进卧室,放下狠话要弄死林某,紧接着他将菜刀狠狠朝炕上的林某扔了过去,幸好林某及时躲闪,才躲过这一刀。

刘某见一刀没扔着,于是折返回院子继续弄那小牛犊子。而林某因为刚才的那一下,彻底害怕了,她打算主动与刘某缓和矛盾,于是去牛棚继续干活,谁知刘某仍对其不间断谩骂。

林某实在忍不了,再度回到屋内。刘某随即跟着进入屋内,途中把角落内的镰刀拿了出来。

刘某走进屋内,二话不说就持镰刀对着林某挥砍,但林某力气也不小,过程中不仅没有受伤,还抢过了刘某手中的镰刀,本能挥砍划伤刘某的小腿。

刘某被砍后转身就跑出了屋外,躲进棚里,但嘴上依旧不停辱骂和挑衅。

林某走到门口和对方争辩,谁知刘某突然冲上来,一脚将林某踹倒在地,然后又踹了一脚。

情急之下,林某持镰刀向着刘某的胸口劈砍了过去,谁知这一刀正中要害,刘某当场倒地不起。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把林某吓坏了,她立即叫了救护车对刘某实施紧急抢救,但可惜的是,由于伤情太重,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刘某的死因是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

案发后,林某选择了自首,并全程坦白了案件事实,刘某的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

今年5月份,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于此案,按照普通大众的理解,林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在面对刘某扔菜刀,又持镰刀追砍,且对方明显有杀害林某的主观目的,所以林某具备了无限防卫的条件。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还有人可能会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根据法院的调查,这起案件冲突的导火索的确是刘某一直对林某实施暴力、辱骂等家暴行为。

其中,刘某先是抛掷菜刀、持镰刀追打林某,在两次暴力踹倒林某后,还放出要杀人的狠话,全程让林某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境下。

但是关键分界点出现在刘某跑出卧室之后,他当时已经赤手空拳,致命凶器镰刀已被林某夺走,刘某对林某的人身威胁强度大幅下降。

此时,林某已经不具备无限防卫的特征。

即便刘某有两次踢踹林某的行为,这与林某手持镰刀挥砍刘某,完全不是一个等量级。

法院认为,林某当时完全可以通过推开、躲闪等方式自保,可她却手持镰刀直击刘某的胸口,手段和伤害后果与刘某的伤害力度相差悬殊,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最终造成刘某死亡的重大后果。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林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至于为何不定过失致人死亡,主要是因为林某是主动持镰刀劈砍刘某的胸部,她在明知镰刀会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依旧主动实施伤害行为,所以主观上不具备过失的情形。

鉴于刘某自身有重大过错,而林某在案发后又自首行为,且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最后,本来林某和刘某争吵的原因就是一件小事,可刘某却把小事变成了大事,通过辱骂、殴打、生命威胁对待林某,这哪里是夫妻之间的相处之道,这分明就是长期家暴养成的肆意妄为。

这里给所有遭遇家暴的人提个醒,在面对家暴时,请优先躲避、服软,同时报警求助,或找妇联、法院都行,千万不要等冲突升级才想到对抗,那时候就晚了。

您对此案怎么看?欢迎留言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