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广西柳州,一女子开了个养生馆,接待了一个男顾客,收费100元,转身把他带到按摩床上趴下,为其提供了“打 飞 机”服务,上手忙活了十来分钟。谁知,男顾客刚提裤子掀帘出来,被几个蹲在暗处的辅警拦住去路,连人带赃堵个正着。派出所里,两人对着笔录签字画押,结果女子被关了3天。可一出来,女子就翻供,说那是正规按摩,钱是辛苦费,签字是被诱着签的。随后,女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事情发生在2023年12月20日晚上9点左右,当天,赵某因工作原因从外地来到柳州出差,忙碌了一整天后,他准备找一家养生馆按摩放松,就在街边,他走进了一家由黄某经营的养生馆。
从门面来看,这家店和普通按摩店并没有太大区别,没有醒目的宣传,也没有夸张的广告语,但据后来警方调查,这家店此前已经多次被附近居民举报,原因并不是噪音扰民,而是经营状态有些反常。
居民反映,这家店白天生意一般,可一到晚上,便不断有陌生男子进出,而且很多顾客停留时间很短,几分钟或十几分钟便离开,与正常按摩动辄四五十分钟甚至一个多小时相比明显不太符合常理。
接到多次举报后,当地派出所开始加强巡查,并安排人员进行蹲守,希望查清这家店到底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赵某走进了这家养生馆。
据警方调查材料显示,双方见面后并没有像普通按摩店一样详细介绍项目、套餐或者按摩时长,而是很快谈好了100元的价格,随后,黄某便将赵某带进店内一个相对封闭的隔间,并拉上门帘。
整个过程持续了十来分钟,当赵某整理好衣服,准备离开房间时,守候在外的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将两人控制,并依法开展调查。
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从黄某身上查获了刚刚收取的100元现金,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固定取证,随后,两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最初的询问过程中,黄某和赵某均配合调查,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警方记录,两人当时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在核对笔录内容后签字、按下手印予以确认。
结合双方陈述、现场查获的现金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双方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追缴10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赵某也依法接受了相应处理。
事情发展到这里,看起来已经告一段落,然而,仅仅三天后,案件又出现了新的变化,黄某拘留结束后,立即改变了此前的说法,她认为,自己提供的是正常按摩服务,收取的100元也是按摩费用,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她还提出,自己当时因为紧张、害怕,加上没有吃饭,精神状态不好,没有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只是听信了所谓"签字就可以早点离开"的话,才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因此此前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与此同时,赵某也改变了最初的说法,他表示,自己接受的是正规按摩,100元属于正常收费,并否认双方存在违法交易,同时,他还提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存在疲劳询问、诱导签字等情况,因此此前的笔录真实性值得怀疑。
双方一致否认违法事实后,黄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赵某则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案件审理。
面对双方翻供,法院并没有简单采信任何一方,而是把审查重点放在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上,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判断案件事实,并不是只看某一份证据,而是要综合审查所有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显示,除了双方最初分别制作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外,还有现场检查记录、执法经过记录、查获违法所得情况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证言等材料,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对应,并不存在明显矛盾。
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笔录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是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形成,通常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而不能仅凭事后一句"我当时没认真看""我是被诱导签字"就推翻已经依法形成的证据。
尤其是在本案中,两名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受调查时分别作出了基本一致的陈述,相关内容能够互相印证,与现场调查情况也能够对应,之后又共同翻供,这种变化本身并不足以否定原有证据的证明力。
法院同时指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履行了签字确认等程序,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形。
因此,仅凭当事人的单方面陈述,并不足以否定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调查材料。
法院最终认为,本案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明体系,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明显错误,执法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