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男子开着泥头车去深圳干活,高速上不慎爆胎,救援车不请自来,换胎居然收费1100元,男子拒绝后自行找救援,结果救援车二次前来,啥都没做就要收费600元,不给钱就拔车钥匙。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情真正值得追问的,不只是1100元贵不贵,而是谁叫了救援、收费项目是否提前说明、现场到底提供了什么服务。2021年4月27日,公开报道转述了这段现场经历。
阿辉的泥头车停进应急车道后,一辆救援车主动靠近。工作人员提出更换备胎收费1100元,阿辉认为价格超出以往经验,当场拒绝,并联系熟悉的流动补胎人员。第一辆车离开后,公司又派来第二辆车。
第二批工作人员把警示设施放在车后,阻止补胎人员作业,称路段救援由公司承接,外来人员不能随便维修。争执中,现场车辆钥匙被拔走,工作人员开口要600元,后来又把收费说成防护费、放空费。
这几个说法并不能只靠工作人员口头决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2019年9月9日印发粤发改价格函〔2019〕3209号,自同年10月15日起执行。
文件把拖车、吊车和车辆应急抢修分开管理。拖车、吊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换备胎等应急抢修实行市场调节价。
也就是说,1100元不能仅凭数字直接判定违法,但救援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列明项目、依据和标准,涉及协商收费还要形成协议,不能先做一点动作,再临时换个名称收钱。
文件还规定高速救援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处理。阿辉没有呼叫这家公司,第一辆车报价后又被明确拒绝,第二辆车仍按公司内部安排赶到现场。
若没有车主委托,也没有高速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派单,所谓放空费便缺少关键前提。正常的放空情形,应当是车主先叫车,救援力量已经出发,车主随后取消或者不再使用服务。公司自行派车,不能当然把出车成本转给司机。
不过,第二辆车强调现场防护,也涉及真实的高速安全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要求,车辆在高速发生故障后,警告标志应放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并报警;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时,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泥头车体积大,补胎时间较长,普通流动补胎人员直接在高速作业,确实需要规范警戒。
可安全管理和收费合同不是一回事,设置锥桶有无必要,可以由管理部门判断,500元由谁承担,仍要看委托、告知和实际服务。
阿辉没有继续只凭口头争辩。阿辉要求开具凭证,保留转账记录,还录下收费名称前后变化和现场交涉。广东规定,收费项目、服务单位、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应在救援车辆、收费场所、服务区等位置公示。
对收费有异议,可以先找高速经营管理单位协调,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交通运输部2021年发布的12328热线管理办法,也把公路领域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纳入受理范围。
事情到了这里,判断重点已经很清楚。救援公司是否有该路段服务资格,不等于可以强迫每名司机接受收费服务;现场是否需要防护,也不等于工作人员可以控制钥匙后索款。
阿辉提交录像、转账凭证和服务协议后,监管人员需要核对派单记录、通话记录、收费公示和实际作业内容。那笔500元究竟属于真实服务费用,还是在司机不同意的情况下收取,答案只能由证据和正式调查给出。
信源:看看新闻 K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