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何先生花3万元购买了朋友的一间民房,20年后,天降横财,何先生的民房被纳入城市扩建范围,获得1135万元拆迁补偿款。朋友获悉后反悔,竟对何先生说:当年的买卖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应为无效,拆迁补偿款属于我。
何先生在房里住了20年,装修、维护、搬家准备都由何先生一家完成。于某当年主动收下3万元,明知何先生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仍签了买卖合同。
拆迁补偿到账后,于某拿着宅基地身份提出返还要求,争议便落在一个难题上:合同可能无效,可买房人的多年投入、房屋增值和实际搬迁利益,能不能一并归零?
北京通州后来出现过一宗高度相似的案件。2004年10月,田秋珍以5.68万元购买张家湾镇施园村村民赵勇斌的一处宅院。田秋珍不是施园村集体成员,赵勇斌仍然交付房屋。
此后19年,田秋珍一直居住,还翻建、装修了院落。2023年6月,张家湾镇“六小村”棚户区改造启动,赵勇斌重新主张房屋权利,并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宅基地使用利益受到集体成员资格限制,合同不能继续维持。但赵勇斌明知交易存在资格问题,仍然收钱交房,等到拆迁利益出现才反悔,主要过错不能推给田秋珍。
田秋珍没有审查交易资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没有停在合同效力上,真正难算的是每一笔补偿款从哪里来。
2024年,承办法官孟强与有关部门制作了两套补偿账。一套依据赵勇斌实际签订的搬迁协议,另一套假设田秋珍具备签约条件,按照田秋珍的居住、翻建和装修情况进行匡算。
提前搬家奖励、房屋重置成新价、设备迁移费、装修和附属物补偿,与田秋珍实际生活和投入直接相关,主要归田秋珍。
部分区位补偿和放弃安置补助,再根据双方过错分配。与集体成员身份直接相连的安置利益,则留给赵勇斌。
2024年6月27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判令赵勇斌赔偿田秋珍382.29万元。田秋珍在裁判后30日内完成搬迁,赵勇斌按期付款。
施园村等“六小村”涉及1700余宗宅基地,其中70余户存在历史交易问题。首案处理后,另外6起类似纠纷中,2起调解,1起撤诉,其余案件依照同类思路解决,没有进入上诉程序。
更早的宋庄案件,也说明卖房人不能只靠一句合同无效拿走全部增值。2002年7月1日,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购买宋庄镇辛店村马海涛的房屋。
2007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协议无效,并安排李玉兰腾房、马海涛先行补偿。法院同时认定,马海涛出售后又反悔,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责任,李玉兰可以另案索赔。
2008年,李玉兰提出48万元赔偿请求。法院结合购房款、装修投入、长期居住和房屋增值,判决马海涛赔偿28万余元。
200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海涛筹齐款项,宋庄小堡村村委会还帮助李玉兰联系过渡住所,纠纷才逐步结束。
回到何先生与于某的争议,1135万元并不能简单贴上“原房主”或“现住人”的标签。房屋是谁维护的,装修是谁投入的,搬迁由谁完成,安置资格来自什么身份,每项补偿都要分别判断。
合同无效只是审理的起点,不是于某拿回全部款项的通行证。法院还要审查双方过错和实际贡献,防止主动卖房、长期不争议的一方,在拆迁后把全部利益重新拿走。
信源: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