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老旧居民楼的楼顶石棉瓦被大风吹落,砸死路人,死者家属找不到石棉瓦主人,将一栋楼的23户居民全给告了,并索赔117万元,其中一户业主易先生接到传票的那刻彻底懵了:我都五年没住在这里了,凭什么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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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先生所说,事故发生在2025年,出事的这栋楼已经是多年的老楼了,一共有7层,楼顶长时间堆积着石棉瓦等一些杂物。
案发当天,因为极端天气作祟,大风将楼顶上的石棉瓦吹落,没想到,一路人被正好击中,虽及时送医,但还是未能幸免于难。
死者家属悲痛欲绝,觉得在楼上放堆积物品的人有很大的责任,但找到楼上的那户业主,现任房主张先生说自己买房的时候不清楚楼上还有杂物,联系原房主王先生,王先生更是否认石棉瓦是自己的。
看谁都不愿意担责,家属索性将7层楼的23户业主全都给告了,并向他们索赔117万余元。
易先生是其中之一的被告,接到传票的那一刻,他整个人都懵了。
因为他已经不住在这里将近五年了,他向院方说明情况,可是案件真正需要证明的是他不是石棉瓦的主人,而并非自己有没有在这里这,为了证明楼上的堆积物不属于自己,易先生又拿出自己五年前搬家的照片,证明楼顶当时没有堆放物。
可是新一轮难题又来了,这个证据只能证明五年前的时候上面没有堆放物,搬离后到事故发生前,却无法证明堆放物和自己无关。
这让易先生犯了难,这件事对自己来说根本就是无妄之灾,无缘无故就要承担责任,放谁身上都觉得憋屈。
而且,易先生一打听,像他这样的可不在少数,因为这栋老楼附近有学校有企业,很多业主都把房子给租出去了,早就不在这里住了。
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喊冤的不在少数,不少人也向院方提供了不在这里居住的证据,想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里,损害由搁置物造成,责任主体应该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者”,所以被告需要自证自己无过错,才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审理后认为,责任应由三方承担。
石棉瓦应是早年王先生堆放在顶楼的,而后将房子卖给张先生后,张先生并没有清理,也算未尽到管理义务,此外,和涉事房屋共同使用楼顶区域的邻居欧阳一家,也未尽到管理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认定,王先生承担70%的责任,欧阳一家承担20%,而现任房主张先生承担10%,而易先生等其他居民,不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判决下来后,三方都提起了上诉。
王先生还是否认石棉瓦归属于自己,并表示当时遭遇极端天气,已经提醒大家少出门,这属于天灾并非人祸。欧阳一家认为,路人出事和自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己也不是石棉瓦的主人,这不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案发时发布了黄色预警,也提醒居民不要外出,这属于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极端天气,因此王先生的主张“不可抗力”因素,并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驳回。
而欧阳一家对楼顶负有管理职责,石棉瓦虽不是他的,但仍需要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