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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一男子连喝3场酒,从路边摊喝到KTV,几乎喝到烂 醉,朋友拦都拦不住,

安徽滁州,一男子连喝3场酒,从路边摊喝到KTV,几乎喝到烂 醉,朋友拦都拦不住,凌晨非要骑摩托车回家。朋友骑电动车在后面追,没追上,男子撞上绿化带不幸身亡。家属把一起喝酒的5个人全告了,索赔45万。网友:阎王难劝不知死的鬼!

2025年6月17日下午,张某和朋友葛某,在母亲开的酒店门口摆摊。

6点左右,朋友刘某来帮忙,晚上9点3人把摊子挪到了公交站台。

期间张某自带了一瓶白酒,他和刘某边摆摊边喝酒,一人喝了约有4两。

葛某一口没喝,11点左右葛某回家了。

张某觉得没喝尽兴,又联系了骆某过来一块喝。

骆某来时还带了自己的朋友钱某,两人喝鸡尾酒。

骆某还买了10升桶装精酿啤酒,4个人热热闹闹的喝起来。

张某喜欢热闹,4人一起他还嫌不尽兴,又打电话叫了陶某,陶某碍于面子只喝了两杯啤酒就走了。

张某这时又提议去KTV玩,骆某说钱某在一家KTV工作,不如去那里。

随后张某骑着摩托车载着骆某,4人一起去KTV狂欢。

在那里钱某点了一箱啤酒,4人继续开喝。

张某这是已经醉酒,在KTV里连续吐了两次。

另外几个人连说带劝让他不要喝了,但没人拦得住他。

这场KTV狂欢在晨2点28分结束,张某非要骑摩托车回家。

刘某看他走路都不稳了,劝他不要骑车,张某醉酒状态下上了犟脾气,根本听不进别人的劝。

刘某没办法只好骑上电动车在后面跟着,想盯着点。

可摩托车和电动车速度差太多,刘某最终跟丢了。

张某骑着骑着酒精上头,经过一个路段时,一头撞上绿化带。

虽经抢救,但因伤势太重不幸离世。

经检测,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73.9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2倍还多。

交警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的全部原因。

张某离世,家属悲痛欲绝,认为一起喝酒的朋友没有及时制止他饮酒、酒后骑摩托车,导致了这起意外的发生。

家属把当晚一块和张某喝酒的5个人全告了:刘某、骆某、葛某、陶某、钱某,索赔各项损失45万多。

法院核定,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加起来11044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块喝酒也是他组织的,去KTV热闹也是他提议去的。

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醉酒后执意骑车的后果应清除了解,但他不听劝,仍执意骑摩托车上路。

张某对自己的意外死亡有重大过错,需承担90%的责任。

刘某负次要责任承担6%,赔偿张某家属66270元。

骆某负次要责任承担4%,赔偿家属44180元。

其他三个人:葛某、陶某、钱某不用赔。

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刘某全程参与了3场酒,作为张某的好友,在张某执意要骑车的时候,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

比如叫代驾、联系家属、把他安置到安全的地方,而不是只劝两句就完了。

刘某虽然劝阻了,还骑电动车跟着,但没跟上,也没采取其他有效办法。

骆某是中途被邀请来的,他主动买了10升精酿啤酒一起喝了。

作为同饮人,他同样没有有效劝阻。

最终,刘某、骆某共同赔偿家属11万多。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子判决后,有人觉得判的合理,也有人认为判的不尽人意。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共同饮酒确实会产生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一起喝酒,有人醉了,不能眼睁睁看着他骑车走,要想法拦住他。

刘某劝了没劝住,他骑车跟着没跟上。

醉酒状态下的人不听劝,朋友拦不住,最后出了事,朋友就得赔钱。

那以后谁还敢跟人一起喝酒?

但法院也没有让同饮人承担主要责任。90%在张某自己,两个同饮人承担10%。

这个比例,是不是在找平衡?

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主要的。

但朋友也确实没尽到最大努力,承担一点,说得过去。

为什么葛某、陶某、钱某不赔?

葛某没喝酒,提前走了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陶某是中途被叫去的,只喝了两杯就走了,对后面的事根本不知道。

钱某虽然喝了酒,但他是被骆某带去的,跟张某不认识,对张某的酒量和状态了解有限。

法院区分了不同人的参与程度和注意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起喝酒,会产生附随的安全注意义务,看见朋友喝醉,不能放任他骑摩托车这种危险行为。

张某醉酒执意骑车,自己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刘某、骆某虽然口头劝阻,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张某骑车。

2人同样存在过错,承担部分赔偿没毛病。

其他同饮人没有过错,所以不用赔钱。

也就是说,有过错才赔,没有过错不赔,不是同桌所有人都要担责。

这个判决就是个提醒:一起喝酒,不只是吃个饭那么简单。

实在劝不了打个电话给家属,或者叫个代驾,哪怕把他钥匙藏起来也算有效制止。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