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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在交友软件上认识女子,两人互相加了微信后说了目的,男子让女子陪他睡觉,

浙江,男子在交友软件上认识女子,两人互相加了微信后说了目的,男子让女子陪他睡觉,给她800元钱,女子刚好手头紧,就答应了。完事后,男子觉得女子长得太丑,就偷偷跑了,女子感觉自己被白嫖,一气之下就打了报警电话,说自己被侵犯了,警察找到男子,男子拿出聊天记录,警察明白了两人是交易,结果女子悲剧了。

外地女子找工作,暂时租住在宾馆附近,无聊中她在某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个25岁的本地男子。

两个人在网上聊了很投机,很快就谈好了一笔交易——男子出800元,女子陪他过一夜。

于是男子就提前前往女子开好的宾馆房间里见面。

见面之后又商量了一下,先付400元,剩下400元等第二天早上走的时候再结。

完事之后女子找男子要钱,男子嘴上答应着,但一直拖着不给。

女子催了几次没结果,后来一个没注意,男子直接趁她不注意偷偷溜走了,人跑了,钱也没给。

女子一个人在宾馆房间里,越想越气。

事儿也办了,余款没拿到,被人白嫖了。

她气不过,当天晚上十一点多直接打了110报警电话,在电话里哭着说自己被人强奸了。

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立马赶到宾馆调查,跟女子谈话的时候,民警发现几个不对劲的地方——她衣服穿得好好的,身上也没什么打斗拉扯的痕迹,讲事情经过的时候吞吞吐吐,好像在隐瞒什么。

民警觉得这事有蹊跷,就把宾馆的登记信息调出来查,把男子也传唤到了派出所。

两边一对质,事情很快就清楚了。

男子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拿了出来,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俩人是怎么认识的、怎么谈的价格、怎么约的时间和地点。

白纸黑字摆在那儿,根本赖不掉。

女子看到聊天记录被翻出来,也没法再编下去了,只好承认自己报了假警。

最后的结果让女子彻底傻了眼。

她本来想报警让警察帮她出口气,结果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警方认定女子的行为既构成了卖淫,又构成了谎报警情,两项合并处罚,行政拘留十九天,外加罚款200元。

男子虽然跑了没给钱,但他主动约的、谈的价格、开的房间,嫖娼的事实跑不掉,也被行政拘留了十二天。

这俩人一个想赖账跑路,一个想报假警报复,最后谁都没跑掉,双双进了拘留所。

所以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违法的事,不管你觉得多占理,法律都不保护。

女子觉得自己被白嫖了委屈,但她忘了自己做的事本身就不合法。

男子以为跑掉了就没事了,可聊天记录在那儿摆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这件事情其实挺荒唐的,女子觉得自己亏了,事儿办了钱没拿着,委屈。

可这委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是一笔违法的性交易。

法律从来不保护这种“买卖”。

她要是真觉得被欺负了,正确的做法是压根别干这事。

干了之后又想拿法律当枪使,帮自己要“嫖资”,这本身就站不住脚。

更别说她还报假警说被强奸,这是拿警察当傻子耍,浪费公共资源。

而男子觉得自己聪明,钱没给还跑了,白占便宜。

可聊天记录在那儿摆着,跑得了吗?法律讲究证据,他以为溜了就没事了,结果一样跑不掉。

想赖账的后果就是把自己也送进拘留所。

看看两个人都觉得自己挺有理——一个觉得被白嫖了,一个觉得人丑不值这个价。

可他们从头到尾都没想过,自己干的事本身就是错的。

在违法的前提下讲“公平”,这本身就是笑话。

警察的处理很干脆,没因为姑娘是“受害者”就偏袒,也没因为男的跑了就放过,因为法律不讲情面,只看事实。

所以别干违法的事,不管你觉得自己再有道理,只要踩了红线,法律就不站你这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构成卖淫嫖娼。王某谎称被强奸,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谎报警情。

警方对女子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行政拘留十九日并罚款200元;对男子嫖娼行为行政拘留十二日。

卖淫嫖娼属行政违法,相关“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谎报警情扰乱公共秩序、浪费警力,同样须承担法律责任。

两人各错各罚,互不抵消。

内容来源于: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