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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搭讪一名女子,谎称自己经营房地产生意,许诺每月提供高额交往费。女子心存犹

男子网上搭讪一名女子,谎称自己经营房地产生意,许诺每月提供高额交往费。女子心存犹豫,男子持续营造财力雄厚的假象,发送伪造转账记录、名牌购物订单。

随后邀约女子在酒店见面。见面时,男子交给女子一捆封好的 “10 万现金”,叮嘱暂时不要拆开,便匆匆离开。次日,女子迟迟没有收到承诺款项,察觉异常,拆开包裹发现里面全部是练功券,当即报警。

酒店里最异常的是那捆被胶带封住的 “现金”。杨某离开前反复叮嘱车女士不要拆。车女士此前看过所谓 600 多万元存款截图和 3 万元、2 万元转账页面。

钱虽然一直没有实际到账,可手里突然多了一捆有厚度的 “现金”,戒心还是降了下来。只要包装暂时不被打开,杨某便有时间离开并切断联系。

第二天,车女士仍未收到钱,拆开后才发现里面全是练功券。练功券通常用于点钞、财会训练,本身不具备人民币的法定支付功能。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自 200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人民币依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练功券不会因外观接近纸钞而成为货币。明知练功券没有货币价值,却包装成真钞交给别人,用来取得信任并诱使对方付款,判断重点就落在整个欺骗过程上。

杨某不断发送截图,也是同一思路。600 多万元余额截图负责证明经济实力,3 万元转账截图负责证明愿意付款,酒店里承诺再转 2 万元,则直接推动 2300 元垫付款。

截图再具体,也不能证明资金已经进入收款账户。图片可以修改,转账也可能停留在申请、预约或处理中,确认付款完成,要看收款账户实际到账记录。

2022 年 9 月 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从电信、金融、互联网等环节建立反诈治理措施。

放到这起案件中看,风险点很明确:陌生人一边展示大额资产和转账凭证,一边要求收款方先垫钱,就应立即停止操作,核验真实到账情况。

再回到两人最初的接触。车女士平时会发布短视频记录生活,杨某通过网络私信接近车女士,自称在上海做房地产生意,并许诺每月支付高额交往费。

车女士开始没有答应,杨某便连续增加所谓诚意,发送存款截图、转账截图、名牌包订单信息,还声称会拿 10 万元现金见面。

到了酒店,杨某又称助理急需用钱,自己资金暂时没有到账,希望车女士先垫 2300 元。车女士原本犹豫,杨某随即发出 2 万元转账截图。前面多轮信息已经影响判断,车女士最终扫码付款。这个 2300 元,才是真实发生的资金转移。

双方口头约定的有偿交往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民事约定无效,与诈骗犯罪是否成立不是同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规定了诈骗罪,判断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2011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一般可认定为 “数额较大”,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案件材料显示,杨某并非只骗车女士,而是以类似方法骗取 4 名女性共计 1 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 6000 元,相关被骗款后来退还被害人。

整套做法的重点,是连续制造可信信息。资产截图建立身份,转账截图制造收益预期,名牌包信息强化承诺,练功券拖延暴露时间,真正发生的资金流却是被害人向杨某付款。看清资金最终流向,也就看清了这起案件的核心。

信源:平安浙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