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三点提离职,四点公司批了。五点半下班,人没了。就这么几个小时,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回家的路上,就这么没了。交警判他一点责任都没有,飞来横祸。家里人悲痛之余,去申请工亡,毕竟是下班路上出的事。结果公司直接拒绝:你手续都办完了,人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了。
这话听着冷血,但公司真不是随口胡诌。他们咬死一个理儿:离职手续都走完了,工作也交接了,章某跟公司已经没关系了。下午四点多批准,五点半出事,中间隔了一个多小时,这能算“下班路上”?在他们看来,人都不算公司员工了,哪来的“下班”一说?
可法院偏偏不认这个账。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白纸黑字写着:“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也就是说,哪怕你下午四点办完手续,在法律上,你跟公司的劳动关系得延续到当天半夜12点。五点多的章某,法律上依然是在职员工。
再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说得也很明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就得认工伤。交警判了章某无责,这条最关键的前提就满足了。公司想拿“已离职”当挡箭牌,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人社局的认定书下来,判了工伤。公司不服,告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全给驳回去了。法官的逻辑就一条:事发的4月26日24点前,章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断。既然没断,他下班回家遇上车祸,凭什么不算工伤?
说实话,章某家属去申请工亡的时候,心里肯定也没底。时间卡得这么寸,下午三点提离职,四点批,五点半人就没回来。公司一句“已经不是我们的人了”,听着蛮横,可也戳中了普通人的直觉——人都走了,凭啥还让公司兜底?可法律不看直觉,看的是白纸黑字和时间点。
这案子判下来,等于给所有急着当天办离职的打工人都提了个醒。你以为签完字走完流程就跟公司两清了?法律上说,没到当天夜里12点,那根劳动关系还连着线呢。这条线,关键时候能救命。尤其是下班路上这种风险高发时段,谁敢说自己永远遇不上意外?
别急着说公司冤。章某为公司干到下午五点半才下班,那天的工作他一天没落。就因为离职手续早批了几个小时,公司就想撇清所有责任?劳动法守护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尊严,这条底线,撞上了就是撞上了,由不得公司挑日子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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