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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缺出新花样!”浙江杭州,一男子看上一套总价480万,132㎡的二手房,带了

“缺德缺出新花样!”浙江杭州,一男子看上一套总价480万,132㎡的二手房,带了一个大露台。而小区里同户型同面积不带露台的,才卖300万。就等于因为这个露台,他要多花180万,但男子觉得值得。不料,他交了10万定金,中介才告诉他,这个露台不是这套房子的,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谁都可以进来用,只是这套房有通道,可以直接进出露台。男子顿时傻眼了,他要求退10万定金,可中介却拿出购房合同。

钱先生想给儿子买套房,买房可是大事,要耗尽大半生积蓄,可马虎不得。

他前后对比了某小区里多套房源,最后看上了一套建筑面积132㎡的顶楼二手房。

最吸引他的,就是屋外连着的那片开阔大露台。

小区里和这套房同户型、同面积、楼层相近的二手房,正常挂牌价基本都在300万上下。

唯独这套因为带了露台,总价直接报到480万。

算下来,相当于钱先生要为这个露台多掏180万。

但他当时觉得这笔钱花得值,想着平时能在露台上种花、晒东西,周末约朋友坐一坐,完全是独属于自家的私人空间。

所以,多花的钱,也算换了美好享受的居住体验,他本来买房就是为了养老,这笔钱花的值得。

敲定意向后,钱先生没多想,就转了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

可交完钱没几天,钱先生才得知,这个露台根本不是这套房子的私产,产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理论上,小区里任何业主都有权使用露台,而这套房子,只是刚好有一扇门能直接走到露台上。

所以,别的业主想上来,绕两步也能从公共通道进来。

钱师傅当场就傻了,自己多花上百万想要的专属空间,结果是个谁都能来的公共区域。

他立刻提出要退回10万定金,不想买了。

但中介这边,拿出了双方签的购房合同,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交易标的只有这套132㎡的房屋本身,从头到尾,没把露台列进买卖内容里。

他们还解释,露台还是能正常用,原业主之前,在露台上做的改造也早就跟物业报备过,不存在不能用的情况。

另外,中介也提到,钱先生家里人,对要不要继续买这套房,意见也没统一,到如今,两边还没坐下来正式协商退定金的事。

钱先生默认从自家门出去的露台,就是自己的,实际上只要房产证没标、合同里没写专属使用权,所谓的“私家露台”根本站不住脚。

苏州某小区,一名购房者花320万买了一套带“私家花园”的一楼二手房。

他入住后才发现,所谓的花园是小区公共绿地,原业主只是用栅栏围了起来。

物业多次要求他拆除围栏,恢复公共区域原状,他想找原房主退房退定金,对方早已失联。

最后,他不仅要自费拆除围栏,还因为事前没核实产权,自行承担了全部损失。

钱先生为一个看不见产权的“附赠空间”掏了上百万溢价,没做产权核实。

很多中介和原房主,都习惯用默认你家能用,只有你家能进的说辞,把公共区域,包装成专属抬房价。

等买家交完钱才把实情说透。钱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大部分买家,根本不会特意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公共区域的权属,很容易为一个根本不属于自己的空间买单。

这件事里双方都有责任,中介没提前告知露台的公共属性,买家自己也没在签合同前,把最值钱的露台条款落到纸面上,结果掉坑里了。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该露台没在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为专属部分,即便仅能从涉案房屋直接进出,也不能认定为房主个人专属使用。

露台性质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介与原房主如果在交易时,刻意把公共露台作为私家空间宣传,误导钱先生,钱先生可主张撤销定金条款,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

买二手房时,但凡涉及露台、小院、阁楼这类,别信口头承诺,别信前业主的改造痕迹。

哪怕中介拍胸脯保证,也要提前去查规划图纸、问清物业权属,没落到房产证和合同里的,一分钱溢价都别多给。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202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