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物质基础,受法律严格保护。司法实践中,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时有发生。
那么,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配偶可起诉要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荣向李某转款行为的效力和李某是否应返还全部财产。
一、关于何某荣向李某转款行为的效力
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冯某慧与第三人何某荣系夫妻关系,案涉款项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第三人何某荣与被告李某通过沐足消费认识后双方发生了婚外情。何某荣在与李某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向李某大额转款,该赠与行为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故何某荣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关于李某应向冯某慧退还的金额。
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行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何某荣向李某赠与的37.94万元为何某荣和冯某慧夫妻共同共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案涉及多笔转账,累计数额达37万余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荣对此款项进行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在冯某慧、何某荣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分割。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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