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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正养犬管理规定,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

4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

4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4月8日至5月7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犬类宠物正深入参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有关犬只伤人的事件也愈发频繁,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近年来,北京等多地相继出台有关规定,从养犬登记、检疫、禁养犬种、牵引绳长度等方面对养犬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据了解,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草案》相比现行规定的35条,实质性修改8条、增加3条、删除2条。那么,《修正草案》具体做了哪些调整?对养犬、遛狗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新京报记者对相关要点进行梳理。

增加街道、乡镇关于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的职责

《修正草案》对现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明确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承担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日常组织工作。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正草案》增加街道、乡镇关于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的职责,明确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先免疫后登记,进一步明确养犬人义务

《修正草案》对市民饲养犬类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第十三条指出,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接种点应当如实记录养犬人、犬只及免疫信息。

完成免疫手续后,方能进行养犬登记。《修正草案》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养犬人应当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核验电子标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凭免疫证明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自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免疫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年检。依法登记、年检的,免收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

此外,针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修正草案》明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增加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养犬、鼓励对犬只实施行为训练等规定,引导市民形成文明养犬理念,让宠物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明确学校、影剧院等为禁止携犬进入场所

《修正草案》指出,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及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四)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公墓等场所;(五)餐厅、候车(机)室、地铁站等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至于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等经营场所,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开设专门区域外,同样禁止携犬进入。

对于允许犬只进入的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修正草案》要求其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养犬人在携犬进入上述场所或专门区域前,也应主动出示养犬登记证,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确保公共安全。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修正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增加导盲犬、辅助犬除外条款

《修正草案》依法针对导盲、助残等特定场景的养犬行为作出惠民性豁免规定。例如,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辅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符合条件后第一年管理服务费。养绝育犬后,连续三年无养犬违法行为的,自第四年度起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发生养犬违法行为的,以三年无养犬违法行为期限重新计算。

同时,《修正草案》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盲人、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本规定关于禁养犬、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犬只因违规被没收,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正草案》还对多条罚则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将现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因违反本规定没收犬只的,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修正草案》第三十条修改后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将犬只迁出重点管理区;拒不迁出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记者/陈静

编辑/刘梦婕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