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广东梅州,37岁男子因邻里纠纷酒后三次闯入73岁老人家中,老人持铁棍准备将男子赶走时,不仅没能成功还被打至重伤一级。案发后,老人17岁的孙子因此跳河溺亡。男子到案后主张是“正当防卫”。但一审法院重判9年10个月。一审宣判后,家属认为还是太轻了,并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
(来源:大皖新闻)
2015年,37岁男子古某因醉驾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3千元。
古某与73岁的古大爷、村民古某活是邻居。三家人因家门口道路出行问题,一直存在矛盾纠纷。
2023年7月,古大爷家人曾因古某活用沙子堵路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据此,主管部门建议双方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8月11日,古大爷又与古某的母亲发生了争执。
8月14日,古某在邻居古某活家吃饭喝酒后,两次到古大爷家中闹事。第三次到古大爷家中闹事时,古大爷拿起铁棍驱赶古某。但一个73岁、一个37岁,古大爷不仅没能将古某赶走,还被打至昏迷。
后经司法鉴定,古大爷构成重伤一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等待鉴定报告过程中,先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古某处拘留15日处罚。
鉴定报告出来后,古某才被转为刑事拘留。
令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古大爷17岁的孙子,因觉得憋屈、一时受不了,跳河身亡。
事后古某家属通过主管部门赔偿2万元,但古大爷家属拒绝谅解,且至今为止,已经花费100万元医疗费。据了解,医药费大部分都是由主管部门垫付。
古某到案后主张是古大爷先拿的铁棍,其是正当防卫。
古大爷家属则提出以下观点与诉求:
首先,古某在古某活家中喝酒后,就到古大爷家中闹事并伤人,古某活是教唆、指使者,是共同犯罪。
其次,古某活用沙子堵路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且造成古大爷17岁孙子跳河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故古某活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再次,古某的行为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累犯。
最后,古某当时是使用特别残忍手段作案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作案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古某是以特别残忍手段作案的。那么其至少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法院又如何评价呢?
第一,古某不是累犯且非法侵入住宅已经考虑在内。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古某是2015年酒驾被判刑、2023年时作案的,已经过了5年,且当年是被判拘役并非有期徒刑,故古某不属于累犯,不能据此从重处罚。
古某确实有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但其后续又实施故意伤害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想象与竞合关系原则,故意伤害已吸收非法侵入住宅。
举个例子,张三非法侵入住宅后,又实施盗窃行为,在张三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只能作为非法入室情节来考虑,不会分开处罚。
第二,古某并非是以特别残忍手段作案的。
具体而言,古某未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古大爷家中,其是因争抢古大爷手上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的。且古某是将古大爷抱摔在地后,用脚踩踏古大爷腰部、颈部、头部造成的,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的情形。
第三,古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古大爷当时只是想将非法侵入住宅的古某赶出门外,但在铁棍掉地、将古大爷抱摔在地上的情况下古某仍用脚踩踏倒在地上的古大爷,古某的主观目的,就是想伤害古大爷,故其行为连防卫过当都不是。
第四,没有证据证明古某是受古某活教㖫或者指使的,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古大爷的孙子是因古某的伤害行为或者古某活用沙子堵路的行为造成自杀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法院没有认定古某活是共同犯罪。
综上,一审法院在可判处3-10年的情况下,对古某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据了解,古大爷家属还是认为量刑过轻,并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
有网友认为,古某明知道古大爷已经73岁,将其摔倒后仍然不停用脚踢踹其头部、胸部、腰部、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其主观上就是想追求或者放任古大爷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