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大妈跟银行经理却是熟人,让他帮忙在银行存125万。存款后银行经理给了一张180万的存折。大妈因为占了便宜,没想到等她去取款时,却被告知卡中余额为0元。银行提醒大妈可能被骗了,可大妈却说,他是银行经理,肯定是你们合起伙来骗人的!遂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180万本息。法院这么判了! (案件来源: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芬芳60多岁,家庭条件很好,年轻的时候就已经实现了财富自由。像吴芬芳这种有钱的“小老太太”,身边自然不缺各行各业的朋友。
其中,年富力强的祁伟,绝对算得上是吴芬芳的“忘年交”。祁伟是某银行的经理,一口一个“吴姐”叫着,吴芬芳的存取款业务,都是由祁伟负责。
事发时,祁伟找到吴芬芳,神神秘秘的对吴芬芳说道:吴姐,我有银行内部消息,只要存款几百万,利息高的吓人!这种好事我怎么能忘了你?
出于信任,吴芬芳将给儿子准备的结婚备用金125万,全部交给了祁伟,几天后,祁伟交给了吴芬芳一张180万的存折。
祁伟交代吴芬芳,这件事一定不要声张,另外,因为工作的原因,自己最近可能比较忙,没事不用联系自己。
因为吴芬芳的儿子婚期在即,吴芬芳给祁伟打电话,可对方手机却是关机。无奈之下,吴芬芳自己来到了银行取钱。
没想到,等她把存折交到柜员手中时,柜员却告诉她,卡里一分钱也没有了。
吴芬芳一听不乐意了,嚷着让祁伟出来见她。银行负责人听说吴芬芳的存款是祁伟代办的,于是好心的提醒她:祁伟因为挪用储户的存款,已经被处理了,估计你也被骗了!
可吴芬芳不听这一套,银行不给她取钱,她索性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足额支付180万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祁伟是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信任,吴芬芳才将存款交由祁伟办理。即便是祁伟真的挪用了存款,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芬芳卡中的存款被祁伟挪用,对吴芬芳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银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吴芬芳手持银行的存折,应视为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吴芬芳提出取款要求时,银行应该保证存款本金以及利息的支付。
银行辩称:
祁伟私自挪用储户的存款,是其个人行为已经赔偿也应该是祁伟自己赔偿,银行方面并不知情,且祁伟目前已经被调查,银行没有义务赔偿吴芬芳的损失。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这么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祁伟通过伪造银行存折,已经构成了犯罪,目前正在被调查,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吴芬芳确实已经通过转账的形式,交给祁伟125万,用于办理银行的存款业务。祁伟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吴芬芳是出于信任,才将钱转给祁伟,为此银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鉴于吴芬芳的180万存折系伪造,关于吴芬芳索要180万存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银行需足额支付给吴芬芳125万本息。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