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也要看?”广东中山,孕妇在饭店上厕所,被一名年轻男店员透过门缝偷看,孕妇

天狼看法 2024-10-11 13:25:37

“上厕所也要看?”广东中山,孕妇在饭店上厕所,被一名年轻男店员透过门缝偷看,孕妇报警将男子拘留10天,之后孕妇还不解气,认为男子影响了胎儿的发育,起诉男子和饭店索赔85000元,饭店的说法令人意外!

10月11日,任丘司法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子因上厕所跟饭店闹上了法庭。

李女士(化名)怀孕好几个月了,孕期为了解馋,李女士跟丈夫到一家饭店用餐,中途她上了一趟厕所。

李女士刚结束,就发现窗户外面站了一名年轻男子,穿着店员的衣服,眼睛还在朝着自己的隔间偷看。

她又羞又恼,当即大叫:“有人偷看我上厕所!”

男子惊慌失措离开了饭店,李女士迅速报警了,之后,警方找到了这名男子,对他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但在警方寻找男子过程中,饭店却态度懈怠,不愿配合,找到男子后,才承认是他们店员的问题,但坚决表示,这是他的个人行为,跟饭店无关。

男子也大喊冤枉,称自己站在窗外,根本不知道厕所里有人,自己什么也没看见,但后面笔录时,男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事发后,李女士的肚子也有些不适,回去立即去医院做了检查,之后几天时间里,她吃不好、睡不好,感觉自己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

当得知男子的处罚很轻后,李女士更坐不住了,她找到饭店讨说法,还是被饭店拒绝了。

李女士担心这件事影响到肚子里宝宝的发育,万一受到影响,以后还不知道怎么生活了,于是,她一纸诉状,将男子和饭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吗?

男子趁着李女士上厕所时,偷偷尾随在身后伺机偷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故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偷窥他人隐私部位等都会受到治安处罚,偷窥者至少会被处以5日的行政处罚,还会有相应的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在经营盈利的某些场所,经营者应担负保障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饭店也有保护他人隐私额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有损失的,也要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男子是饭店的员工,饭店更要尽到管理责任,但饭店却逃避责任,不愿正面处理这个问题,女子可以追究饭店和男子的民事责任,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女子被男子偷看后,认为自己的胎儿也受到了影响,还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相关诊疗费用,这点女子也要拿出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问题。

女子需要拿出胎儿受到影响的检查单等,来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严重影响,是男子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但从事发后,女子在医院的检查状况来看,胎儿一切正常,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因此,法院对女子这一说法并没有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当损害发生后,对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受损害的程度、所早上的精神压力等决定,也要根据侵权人的具体经济情况来确定。

女子提出的8.5万元赔偿,被认为索赔金额过高,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最终判决男子赔偿女子共计4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判决一出,女子傻眼了,因为她请律师都花了5000元,一场官司下来,白白损失了1000元!

法院也认定饭店并没有存在任何过失,因此,无需向女子进行赔偿。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来源:任丘司法2024年10月11日关于《广东中山,女子在饭店用餐时上厕所,却被店里的男员工偷窥,女子报警后男子被拘留 10天》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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