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丈夫涉嫌刑事案件被强制羁押,司法机关将其手机交给妻子保管。妻子翻阅了丈夫的手机时,结果发现丈夫不仅与公司的年轻出纳发生不正当关系,还转给对方大量钱财。妻子难以释怀认为丈夫转给对方的246万元全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对方否认不正当关系,且辩称转给女子丈夫的钱比收得多。女子丈夫也不干了,认为妻子翻看自己的手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取得的证据无效。法院这样判!(来源:极目新闻等) 据悉,30年前,时年20岁的孙女士嫁给了同龄的宋先生。婚后两人育有两子。 转眼30年过去了,宋先生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强制羁押。 而后,孙女士从司法机关手里拿到宋先生的手机后,准备了解宋先生的情况时,结果不仅意外发现宋先生与公司年轻出纳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发现宋先生转给出纳将近246万元。 孙女士从对宋先生的担心转为愤怒,于是将宋先生与段某的聊天、转账凭证打印出来,一纸诉状将段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宋某对段某的赠予行为无效,判令段某返还全部款项。 面对孙女士的控诉,段某与宋某均否认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其中段某还表示,自己负责公司的出纳、采纳事项,给宋某的款项要多于收到的。 宋某则还表示,孙女士擅自查看自己的手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而取得的证据均系非法证据,不能采信。 法院该怎么判? 1、孙女士擅自查看宋先生手机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虽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但是,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孙女士作为宋先生配偶,司法机关将相关物品交由孙女士保管并无不当。孙女士作为配偶翻阅宋先生的通信设备不应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证据可以采信。 据此,认定宋先生与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2、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段某明知道宋先生已婚,仍与宋先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接受宋先生的赠予,也侵犯了孙女士作为原配的合法权益,理应当受赠的款项返还给孙女士。 不过,由于在案证据显示,宋先生与段某之间的金钱来往,还存在正常的交易来往,非赠予性质。 法院核定段某基于赠与关系所取得的财产共计5.2万余元,最终判决段某限期返还孙女士5.2万余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孙女士和段某双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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