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断绳致命:设备与安全部门责任谁更重? 100吨行车钢丝绳断裂、吊钩坠落致人死亡,这样的事故背后,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直接反映企业安全体系的漏洞。从法律规定和事故调查逻辑来看,两者责任轻重需结合具体失职环节判定,但核心在于“直接责任”与“监督责任”的界限。 设备部门:直接管理责任是核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行车属于特种设备,其钢丝绳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是设备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钢丝绳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点关注断丝数(如6×37结构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超19根必须报废)、磨损程度等。 若事故原因是钢丝绳超期未检、断丝超标仍继续使用,或未按规范更换合格配件,设备部门需承担主要责任。比如某钢厂曾发生类似事故,调查发现设备部门未执行每周检查制度,钢丝绳断丝已达23根仍在使用,最终设备科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典型的直接管理失职。 安全部门:监督缺失难逃其责 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监督设备安全制度的落实。若设备部门未履职,但安全部门未及时发现隐患、未督促整改,或未组织专项检查,也需承担重要责任。例如某物流园行车事故中,设备部门未记录检查数据,安全部门也未抽查验证,导致隐患长期存在,安全负责人因“监督不力”被追责。 但如果安全部门已多次发出整改通知,而设备部门拒不执行,此时设备部门责任更重。正如某造船厂案例中,安全部门3次书面要求更换钢丝绳,设备部门以“生产忙”为由拖延,最终出事,设备部门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责任判定的关键:谁的失职直接导致事故 这类事故中,设备部门对硬件的直接管理是“第一道防线”,安全部门的监督是“第二道防线”。若第一道防线崩溃(如未检查、未维护),设备部门责任更重;若第一道防线有漏洞但第二道防线未补位(如未监督整改),则两者责任相当。 说到底,无论哪个部门失职,最终代价都是生命。企业安全管理没有“轻重之分”,只有“是否尽责”之别。起重安全管理 2.装置事故 安全责任追究 起重机安全隐患 起重机安全评估 起重机械新规程 缆绳事故
行车断绳致命:设备与安全部门责任谁更重? 100吨行车钢丝绳断裂、吊钩坠落致
雪巧的职场
2025-09-02 0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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