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还是得拿证据说话!”江苏南通,一七十多岁大爷因脑梗、高血压等疾病入

洋仔说法 2025-09-11 19:44:42

“谁死谁有理?还是得拿证据说话!”江苏南通,一七十多岁大爷因脑梗、高血压等疾病入住某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一级。老人午餐后回房休息。护理员依例进屋为他整理药物、测量血压后离开。约二十分钟后,另一位工作人员从房门窗口看见老人面色发紫,手抓喉咙,床头柜上还剩小半个馒头。护理员立即呼救,医生赶来抢救持续四十余分钟,但老人最终遗憾离世。期间,院方多次联系家属,但对方情绪激动,拒绝接受尸检建议,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明确。   家属后来起诉称,老人早餐剩余馒头未被及时收走,养老院看护存在疏忽。而监控显示,老人回房时手中未拿食物,馒头来源成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王大爷(化名)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晚年备受疾病折磨,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让他的行动变得不便,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协助。   为了得到更好的照顾,2019年,家人经过多方考察,将王大爷送入当地一家颇具口碑的养老机构,并签订了一级A护理等级的合同。   2023年5月,王大爷因身体不适,转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023年6月某日上午,医护人员照例查房,王大爷自诉有些阵发性头晕、胸闷,并且发现他的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了。   医护人员记录了情况,并调整了治疗方案。   中午,王大爷在食堂吃完了午饭,在护理员的陪同下回到了自己的房间休息。   不一会儿,一名护理员进入房间,为他提供了约定的护理服务,随后离开。   然而,悲剧在平静中猝然降临。   护理员离开大约20分钟后,另一位工作人员路过王大爷房门时,听到异响,推门发现大爷面色青紫,手掐住自己的脖子,床边散落着一些馒头碎屑。   工作人员立刻呼叫值班医生,医生和护士带着急救设备飞奔而至,进行了心肺复苏等在内的一系列抢救措施。   无奈,王大爷的生命体征依然急剧消失,最终不幸离世。   由于事发突然,家属在悲痛中未能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因此,王大爷的确切死亡原因最终未能通过医学手段明确。   丧亲之痛过后,王大爷的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养老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王大爷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自理能力差,养老机构理应预见其独自进食可能存在风险,却未提供充分的看护和协助。老人吃的是早餐时未吃完、被留在房内的馒头,机构未及时清理剩余食物,存在管理疏忽。   第二,意外发生后,养老机构的内设医院并未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转送至医疗资源更丰富的大型医院,可能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   养老机构虽然同情,但也感到十分委屈,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其安全保障义务和护理注意义务的标准应高于一般公共场所,需与其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及老人的身体状况相匹配。   护理记录显示,工作人员在事发前刚为王大爷提供了护理服务,履行了定时巡查的职责,而一级A护理并非意味着寸步不离的“贴身守护”,而是根据服务规范提供必要的协助。   王大爷神志清醒,并非失智老人,对其自行进食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自我负责能力。   监控视频证实,当日午餐并未提供馒头,老人是自行获取并食用,馒头本身属于易咀嚼的软食,并非明显不适合老年人食用的高风险食物。机构没有权力也无法完全禁止老人持有或食用私人食物。   法院认为,养老机构在正常巡查、护理服务方面已履行了合同约定,其行为符合一级A护理等级的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不存在明显的疏忽或过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家属主张机构侵权,需提供证据证明机构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院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医生们对死因提出了多种可能性,但均表示需尸检确认。   家属未同意尸检,使得无法证明王大爷的死亡是由“噎食”造成,还是自身疾病突发后并发噎食。   由于无法确定确切的死亡原因,家属就无法证明机构的护理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家属承担。   此外,证据表明,护理人员发现意外后立即呼叫医生,医生迅速赶到并实施了专业抢救。内设的老年病医院具备抢救资质和条件。在当时老人生命垂危、体征不稳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现场复苏是符合医疗规范的理性选择,贸然拨打120并等待转院反而会浪费宝贵的黄金抢救时间。   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机构的抢救反应是迅速、专业的,不存在延误或处置不当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大爷家属的全部诉求。   王大爷家属情感上的悲痛值得同情,但法律讲的是证据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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