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家中无人时意外着火,家里明明有烟感报警器,可大火烧了三个小时后女子才接到了物业的电话。女子怀疑警报器出了问题,便去查警报记录。可谁知道,警报器其实早早就响了,但却被值班人员关掉了,值班人员还删掉了好几条警报记录。女业主找到了记者,希望能给自己讨个公道,但物业的工作人员不仅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还在女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她家,拆走了所有的烟感报警器! 据红星新闻1月16日报道,陈女士一家住在一小区的四十八层。事发当天,家里的老人早上打开了一个小电炉,但在出门时却忘记关了。 家里几个小时都没人,小电炉也一直开着。就这样,开着的小电炉引发了一场火灾。 火灾发生后三个小时左右,陈女士接到了物业打来的电话,得知自己家里不断有浓烟冒出来,这吓得陈女士赶紧回家。 虽然火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毕竟烧了三个多小时,把陈女士家里烧得一片狼藉。 事后回想时,陈女士承认是自己的失误才导致了火灾,但她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家里一共装了五六个烟感器,按理说,应该在火刚烧起来的时候就有警报,可为什么却烧了这么长时间自己才接到电话呢? 陈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就找到了物业的工作人员,希望能查一下烟感器的警报记录。 不查不知道,这一查,陈女士才发现原来在火灾初期,烟感器的警报就接二连三地响,但当时物业的值班人员却关闭了警报,还消除了记录。火烧了三个多小时后,值班人员才给陈女士打了电话。 陈女士认为,物业的做法存在严重失误。如果在烟感器警报刚响起时就给她打电话,那么就不会造成现在的结果。 陈女士维权无果,便只好找到了记者。 可面对记者的采访,物业的领班不仅阻止了记者的拍摄,还明确表示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更过分的是,记者走后,物业公司派人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她家,还拆走了所有的烟感报警器。 那么,这件事都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陈女士家中老人出门时忘记关闭小电炉,而小电炉属于大功率电器,长时间通电加热引发火灾,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场火灾是陈女士一家使用电器不当导致的,如果陈女士一家正确使用电器,那么这场火灾就不会发生。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陈女士一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二、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对消防设备有维护与管理的义务,在接到火灾警报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业主,采取初步应对措施并报警。 另外,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接到火警后应立即报警启动预案,组织疏散并协助扑救。 虽然是陈女士一家的疏忽导致了火灾,但是在扩大损失部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处理这件事时,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行为。 物业工作人员在火灾初期接到烟感器警报时,不仅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反而私自消除了警报记录,在火持续烧了三个多小时后才通知了陈女士,耽误了宝贵的救火时间,丧失了控制火情的最佳时机。 除此之外,物业工作人员还在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陈女士家,拆走了烟感警报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烟感报警器作为陈女士家里的设备,属于陈女士的私有合法财产,物业公司无权擅自上门拆除。 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直接侵害了陈女士的财产所有权。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物业公司有义务积极作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这件事,您有何看法?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 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