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长沙望城,刘先生深夜一人在钓场垂钓,老板怕他出意外,多次提醒他找个人一起,可他仍

长沙望城,刘先生深夜一人在钓场垂钓,老板怕他出意外,多次提醒他找个人一起,可他仍旧一个人垂钓,第二天被人发现溺亡在鱼池里。家属不能接受,向钓场索赔91万余元,法院已判!

据悉,2025年5月,王某在刘先生到达钓场后,多次询问其是否有同伴随行,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只是言语提醒刘先生注意安全,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刘先生的家属认为,钓场没有保障死者的安全系存在过错,应该为其溺亡承担责任,向其索赔91万余元。

2026年5月14日,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身应承担八成责任,钓场负两成责任。

王老板前后多次提醒、劝诫刘先生找人同行,那么为什么还是要承担责任呢?

本次事件的主人公刘先生,是一位垂钓爱好者,素来就喜欢到各个钓场钓鱼,但事发那天已是深夜,不知怎的,他非常想去钓场钓鱼。

他发消息给同事,邀请其一起去,但被拒绝。

即使这样,他依旧前往钓场,当时已是深夜,钓场附近空无一人,他坐在钓位上准备垂钓。

钓场的王某见他一人,就问等会还有没有人来,他说有,稍后就联系同事过来,老板这才放心地走了。

刘先生给其转账后就继续垂钓。

马上就凌晨了,天越来越暗,刘先生还在悠哉地等着鱼上钩,准备大干一场,等次日天亮再走。

大概一小时后,王某再次发消息问他,同伴来了没?

刘先生回复,他不来了,我一个人就行。

王老板心里还是有些担心的,独自一人,又是在水边,深更半夜不知道会钓到几点。

要是出事了也没人发现啊!

但他转念想到钓场有安装防护栏和救生设备,应该不会有事。

他这么安慰自己,之后就没再问刘先生的情况。

但天有不测风云,事情就是这么巧,王某的担心成真了,刘先生凌晨不小心跌入水池后再没上来,等大家再找到他时,只剩一具冷冰冰的遗体。

其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是王某及钓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王某自己离开,留刘先生独自一人,导致没有人发现他落水,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遂对钓场的两位经营者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刘先生去世的各项费用,共计91万余元。

钱怎么赔,首先要先看双方的责任划分。

在没有人提议、催促的前提下,刘先生自发想去夜钓,同事拒绝邀约后独自前往钓场。

表面上看是刘先生没有呼叫同伴随行导致溺亡,但实际他的朋友、同事都没有必须陪伴同行的义务,就算是家人也没有这样的强制责任。

他是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清楚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而且他经常在钓场垂钓,对周边的环境比较熟悉,他应该明白夜晚的钓场灯光昏暗,路面湿滑,可能会有发生意外的风险。

但他还是毅然前往且待到凌晨,过程中,王某多次提醒,他并不当回事,觉得自己有经验,一个人也不害怕,才导致了溺亡的悲剧。

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刘先生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自甘风险,即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所以他需要自担风险,也就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大部分责任。

那么,另一方的钓场及经营者是否要担责呢?

根据事件全过程及现场勘察来看,钓场是24小时经营,但在刘先生垂钓时,没一个工作人员留守,也没有人在线上时刻注意刘先生的安全。

对于保障刘先生的人身安全,钓场是失职的。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钓场作为经营场所,要切实保障钓者的生命安全,而不是几句口头提醒、劝诫就可以的,应该实际落实防护措施。

刘先生钓位附近的路面不平整,钓者存在跌倒的风险,钓场没有及时注意并处理,也是其失职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刘先生对自身行为负大部分责任,但钓场也要对其溺亡后果承担保护不利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刘先生负80%的责任,而钓场负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