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云南安宁,一位大爷存了10万元,随后办理存单挂失,将10万本金和利息全部取出。之

云南安宁,一位大爷存了10万元,随后办理存单挂失,将10万本金和利息全部取出。之后,他翻出了最初的旧存款单,再次拿着旧存单到银行,要求支取本金和利息。银行多次告知大爷,这笔钱和利息早已被他本人取走,大爷始终不信,拿着手中的存款单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刘某已经73岁了,记性一天不如一天。他担心自己的1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万一哪天遗忘丢失,那就得不偿失。

经过反复思量,他觉得把钱存在银行最为稳妥。

2022年9月16日,他独自前往安宁某银行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存款金额10万元,存期三年。

业务办理完成后,他便安心回家了。

可钱存进了银行,他却不慎将存款单弄丢,一时间找不到存放的位置。

于是在2023年4月3日,刘某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银行支行办理存单挂失业务。

他担心存单被他人捡拾,被人冒领存款,造成财产损失。

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为他办理挂失业务。

整个挂失流程,全程经过本人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验证,为刘某补办了新的存款单,同时将原先的旧存单销户作废。

后续,刘某凭借补办的新存单,取走了10万元本金,以及138.19元利息,存款本金与利息全部结清,和银行账务两清。

可他回家之后,意外找到了当初遗失的旧存款单。

他固执认为,手里有存单,就还有10万元存款,执意要到银行取款。

于是,他再次拿着已经作废的旧存单前往银行支行,要求支取1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

工作人员查询系统后明确告知刘某,他早已办理挂失补办,并且全额取走了本金和利息,账户内已经没有余额。

刘某拒不认可,他认为手中持有真实存款单,银行就应该兑付资金,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刘某当庭出示存款单作为证据,主张:如果自己没有存款,银行就不会给自己开具存款单。

银行当庭答辩,该存单为挂失作废的旧存单,不具备取款效力,并提交了刘某挂失、销户、人脸识别、短信验证、取款流水等全部证据。

工作人员耐心向刘某解释,本金和利息均已由他本人取走,这场诉讼他无法胜诉。

但刘某始终无法理解,认为自己手握存单,就理应支取钱款。

最终,2026年3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若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需提供全新有效证据,证明本人并未取走案涉本金及利息。

法院怎么判?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一个惯性认知,觉得手里握着存款单,就代表账户里还有钱。其实这个想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大家要分清一个法律常识,存单只是债权凭证,它并不是钱款本身。

我们来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其实这个案子很简单,大爷在银行存入10万元,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自然负有兑付本息的义务。

但后续大爷主动办理了存单挂失,全程本人人脸识别、短信验证,走完了全部正规流程,补办新存单后,亲自取走了所有本金和利息。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已经完整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就此终结。那张意外找回的旧存单,在挂失销户的那一刻,法律效力就已经消失了。

人上了年纪,记忆难免会有偏差,忘记自己办理过取款手续,是很正常的生活常态。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从法律层面来讲,如果支持大爷再次取款,就会形成没有合法依据的额外获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当得利,这是法律不认可的。

所以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向来不偏不倚,它不苛责人性的疏忽,也不包容规则的破例。

很多时候,我们的生活经验,和法律的客观规则,是两码事。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