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喜欢对男女之事牵桥拉线,之后从中再拿点好处,因为长期做这类违法的事情,男子已经被当地办案人员展开追捕,事发之后,男子连夜从江苏逃往了贵州,本来以为逃离了几千公里也就安全了,开心的约了牌友去潇洒,没想到,当晚来了临检人员,男子悲催了。
面对临检,其他人都很自然的应对,配合调查,而男子却眼神异常、言辞闪烁,当时办案人员就察觉到对方有问题。
(贵阳晚报最黔沿,7月17日报道。)
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做了坏事,就算是逃到天涯海角,也能被挖地三尺给抓捕归案的。
本案中的男子,就是这样的人。
据悉,男子常年在江苏做不大正规的事情,主要就是介绍男女之间的合意之事。
男子跟一些人搞合作,他负责介绍,有人负责容留,有人负责在网上发布信息,当然,还有人就是直接对接各类男性。
因为长期就是做这类营生,男子可以说,获利不少,也分得了不少的好处。
谁能想到呢,有一天临检人员突袭,当时就把屋内的涉嫌违法的人员都给抓获。
男子得到了风声,连夜逃脱,这不,就从江苏赶往了贵州。
作为其中比较关键的一环,涉嫌介绍、组织或者容留的,都已经触犯了刑法。这个要是判了刑,从法律上来看,基本上就是3年左右了。
为了避开刑罚,男子连夜就往贵州赶。
相隔几千公里,本以为安全了,男子就开始放飞自我了,来到贵州之后,男子约了几个牌友,竟然开始潇洒起来。
然而,天网恢恢,很快,法律的这张法网,就张到了贵州这边。
办案人员又展开突发检查,准备对打牌的场所进行临检,在对牌桌上的人员进行盘问的时候,这位违法的男子开始眼神闪烁。
办案人员当时就确定了,眼前的这个人不对劲,因为在调查身份的时候,其态度异常,并且陈述慌张,前言不搭后语。
尽管男子在尽量的掩饰自己的慌张,但是还是被查案人员识别,立刻对他进行控制。
随后就基本可以确定,这位男子周某,就是江苏那边犯案逃过来的违法人员,在跟江苏的办案人员一番确认,基本属实。
而周某也老实了,此刻的他也没法放飞自我了,立刻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愿意配合调查。
目前,周某的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周某作为中间人,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主要就是为了能够促成最后的行为,自己可以从中谋取利益,这个行为已经侵害了治安管理秩序。
另外,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如果周某撮合的人员,组织的人员,超出了两个人,可能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从刑法的规定可知,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点,即可连调查,达到入罪标准。
第一、介绍两个人以上去做违法的行为;
第二、非法获取了好处,超出1万元以上;
第三、一年内从事了同类的行为,在被行政处罚之后,仍然继续做这类事件(介绍等);
第四、介绍的人员中,包含未成年、孕妇等。
《刑法》第359条规定,涉嫌介绍、容留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依法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
情节严重者,如果介绍的人数超出10人以上,获取利益超出5万元等,则要面临5-10年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本案中的周某,专门就是从事这类介绍、违法的行为,其本质来说,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要面临刑事判刑。
而周某为了逃避被判刑,竟然想要逃跑、躲避追捕。逃脱的行为,也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316条规定,已经被关押、或者从相关场所逃脱,才构成刑法规定的逃脱罪。
本案中的周某,处于侦查阶段,之后被传唤,逮捕之前主动逃离的居住所,尚且还没有被羁押,暂且不构成逃脱罪,不会单独追加罪名、数罪并罚。
但是,男子的行为,因为跨省潜逃、异地追捕,增加了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丧失了从轻处罚的基础。
而且在案发之后,主动逃窜,躲避侦查,体现出拒不认罪、抗拒追究,没有悔罪的态度,构成酌定从重的情节,实务必定从严。
由案件可知,现在相关部门的网络系统,已经全国联网,录入全国在逃人员的系统,所以说真的是布控全网,在劫难逃。
信源:贵阳晚报最黔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