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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与女友发现多家网上超市有宣传瑕疵,于是开设多个账号在9个月内下单111

北京,男子与女友发现多家网上超市有宣传瑕疵,于是开设多个账号在9个月内下单1118次,然后向12345平台投诉上百次,要求超市对每单都退一赔三,赔偿500元,不赔就一直投诉,直到市监局立案处罚。部分网上超市累积赔偿了11万余元,但还有部分超市认为这是恶意投诉,于是纷纷报警,这下男子与女友悲剧了。

据悉,2024年6月,男子王某和女友谢某无意间发现一家网上超市的宣传存在漏洞,于是下单了一件日用品后,向该超市进行索赔,最终获赔500元。

在这一次成功后,王某和谢某像是发现了商机,于是经常反复地在各大网上超市寻找宣传漏洞,然后搞了多个账号,在这些网上超市上购买洗发露、面膜、牙膏等日用品,而且是每单只买一件商品。

9个月的时间,二人累计下单1118次。一旦货到手,二人就以商品宣传和实际不符为由,向12345和12315投诉,累计上百次。

为了让自己的话术更加专业,王某和谢某还在网上学习了职业打假人的话术,坚信这样做会更容易成功。

之后,王某和谢某对接这些网上超市,要求按照退一赔三进行赔偿,最低赔偿金额500元。

同时王某还威胁这些网上超市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同意赔偿就会一直投诉到市监局立案处罚。

这些网上超市也知道宣传有瑕疵,于是有部分超市同意了赔偿,但也有部分超市拒绝赔偿。

就这样,到2025年3月份,二人累计向各大网络超市索赔近47万元,实际获利11.65万元。

后来有超市实在受不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后认为,王某和谢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达到了敲诈勒索的范畴。

案发后,二人的家属主动代为全额退还了非法所得,试图与企业和解,但二人的行为早已触犯刑法,无法免于追责。

有网友认为,企业宣传有瑕疵,这对情侣为企业更正瑕疵,而且赔偿金额才500元,不该按照犯罪处理。

但也有网友认为,宣传瑕疵和假货是两码事吧,这种行为不该得到支持。

那宣传瑕疵算不算消费欺诈?

这还是要从法律角度来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最低赔偿500元。

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欺诈,一般是指缺斤少两、货不对版、以次充好等行为。

如果这些网上超市提供的商品只是在宣传上有些小瑕疵,并没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影响商品质量的情况,或者宣传的瑕疵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一般不属于欺诈行为,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这些网上超市的行为最终未被认定消费欺诈,所以王某和谢某累计下单1118次,然后以举报为由,逼迫这些网上超市赔偿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调查,本案涉案金额近47万元,既遂金额超1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区间,对应3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考虑到王某与谢某都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受害企业,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万元;谢某某与王某同罪,处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罚金6000元。

最后,普通人买一两件东西踩坑,与商家协商、向监管投诉,这是法律给予每位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完全受法律保护。可这对情侣却专门研究商家的漏洞,盯着商家怕被处罚的心理,漫天要钱,这已经脱离了合理维权的范畴。希望大家引起重视,将合理维权与恶意牟利区分开。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素材来源:新京报202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