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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江苏如皋一名62岁的三级智力残疾老人,本来只是去社区参加健康体检,没想

丧心病狂!江苏如皋一名62岁的三级智力残疾老人,本来只是去社区参加健康体检,没想到两天之后却被一家民营眼科医院接走,当天完成白内障手术,家属事前没有参与手术沟通,知情同意书上留下的只是老人的手印。
 
7月15日,张某在三弟陪同下前往城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莱尔眼科如皋医院的工作人员没有穿医院工作服,却主动与老人搭讪并取得电话号码,当晚又联系他前往医院检查眼睛。
 
7月17日,张某的三弟将他送到双方约定地点,随后医院人员把老人接走并安排住院手术,相关费用通过医保结算,家属后来发现,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的老人没有正常签名,而是在材料上按下手印。
 
8月15日,如皋市卫健委发布通报,确认媒体报道的基本情况属实,并指出医院可能存在拉拢患者住院、医患沟通和术前评估不充分、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联合调查目前仍在进行。
 
我认为,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不是白内障手术本身,而是一名明显需要更多保护的智力残疾老人,居然在近亲属没有参与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被一套从搭讪、留电话、接人到手术的流程迅速推上手术台。
 
需要说明的是,社区体检没有发现明显眼病,并不能直接证明老人绝对没有白内障,因为普通健康体检与眼科专科检查的项目不同,手术是否必要仍应根据视力、晶状体情况、生活影响和术前检查记录作出专业判断。
 
但这恰恰意味着,调查不能停留在医院有没有一张诊断单,而要查清老人当时视力究竟如何、白内障程度多重、是否已经影响生活、有没有保守观察空间,以及医生为什么认为必须在检查当天完成手术。
 
在我看来,一台手术是否合规至少有两道门槛,第一道是医学上确实有必要,第二道是患者在了解病情、风险和替代方案后自愿同意,这两道门槛缺少任何一道,都不能用一句手术做得挺成功轻轻带过。
 
有人可能会说,老人已经按了手印,不就代表同意了吗,但手印只能证明某个动作发生过,不能自动证明按手印的人听懂了白内障程度、麻醉风险、术后并发症以及不立即手术可能产生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手术前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法律规定并没有把签字或手印当成免责护身符。
 
当然,三级智力残疾也不等于一个人当然没有任何决定能力,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结合其辨认能力及法定程序判断,因此调查还应确认老人能否理解这次手术,以及家属所称监护关系是否经过依法确定。
 
《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同意和追认,相关条款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同时也尊重他们能够独立表达的真实意愿。
 
我认为,医院面对这样的患者,正确做法不是降低沟通标准,而是把标准提得更高,医生至少应通过简单提问确认老人是否明白自己患了什么病、准备接受什么治疗、可能出现什么风险,并主动联系近亲属共同确认。
 
白内障通常也不属于必须立即抢救的危急情况,民法典允许医院在无法联系家属时紧急处置,针对的是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特殊场景,本案能否适用这种例外,从现有通报看显然需要医院作出充分解释。
 
这起事件还必须查清医保使用过程,谁办理了住院手续、申报材料是否真实、诊断与手术指征是否匹配、费用有没有被拆分或虚增,都应该由卫健和医保部门核验,但在调查结果公布前,也不能直接给医院扣上骗保帽子。
 
在我看来,民营医院主动寻找患者并不天然错误,真正的问题是有没有把公益体检变成精准获客入口,有没有利用老人信息差和判断能力不足推动医疗消费,如果诊疗目标从治病变成完成手术数量,患者安全就可能被经营指标挤到一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样需要说明,外院人员为何能够在体检现场接触居民并获取联系电话,老人个人信息是主动提供还是被诱导取得,现场有没有身份公示和转诊管理,因为健康体检不能成为陌生营销人员随意筛选患者的场所。
 
家属接下来可以依法申请复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知情同意材料和医保结算清单,必要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因为判断责任不能只靠情绪,完整病历和术前检查才是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
 
我始终认为,衡量一家医院是否值得信任,不能只看它能做多少台手术,更要看它如何对待最不懂医学、最不会表达、最难维护自身权益的患者,越是面对弱势群体,越不能把流程做成走过场。
 
官方通报只是调查的开始,公众真正等待的是手术有没有必要、知情同意是否有效、医保使用是否规范以及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只有把这些问题逐项查清并公开结果,才能保护老人权益,也避免认真行医的医疗机构被个别乱象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