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一名男同学过来敬酒,男子不搭理对方,之后就吃了大耳光子。原来男同学气愤至极直接就殴打了男子。期间,另一位男同学也看男子不爽,准备过来推搡男子。散场后,另一位男同学在路口偶遇了男子,又开始跟男子争执,就在拉扯期间男子猝然离世。眼看男子没了呼吸,男同学这才知道自己闯下大祸。
因为敬酒,对方没搭理,以为被驳了面子,就殴打人家,最后还害了人家的小命,这种人可真的是小鸡肚肠啊。
真的得要远离无效社交,这是个非常好的例子。(豫视频,8月20日报道。)
一男子名叫张某时隔多年,跟之前的初中同学聚会,就在聚餐的时候,其中一个男同学王某过来敬酒。
要说别人来敬酒,不管你张某是否是哪个比较牛、事业多么有成的男子,是否也应该接过这个敬意呢。
可张某耍派头,不搭理人家,直接就不回应人家,王某当时就搞得很尴尬。
要说后面吃饭的时候,王某就闷闷不乐,内心十分的不爽快。
就在席间,看到张某走出去,王某就跟在后面,走到走廊的时候,王某直接就跟张某起了争执,将刚才的怒气化为了拳头。
因为还有其他同学在场,大家都看到王某先是抽打了张某的大嘴巴子,一顿掌掴伺候之后,还继续殴打了张某。
张某已经被打的嗷嗷叫了,这个时候,另外一个同学杨某,不知道怎么的,也看张某不爽快,也想要过来打人。
周围的同学看到杨某也要参与殴打的行为,立刻就劝住了。
随后争执也就此结束,一群人又商量了说去KTV内唱歌去。
大家也就去唱歌了,可是事情还没完。
唱歌期间,杨某似乎对张某还有怨气,唱完歌之后,俩人又在回家路上遇到了。
杨某这个人也比较执拗,当时是王某敬酒受冷落了,他又不服气,又准备跟张某展开一番争执。
两个人就在大街上一番争吵,没想到张某气急败坏,直接就“气死”了。
原来,张某猝然离世,当时就昏倒在地,送去医院治疗后,并没有抢救过来。
张某的家属得知之后,真不知道两个老同学为什么要如此针对张某。
敬酒不喝就算了呗,不至于两个人轮番的殴打、辱骂吧,这下悲剧了,给自己的家人性命都给弄没了。
张某的家属怎么也想不通,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将王某、杨某二人都给告了,要求他们赔偿损失费用114万元。
经过审核之后认定,判处掌掴者王某、争执者杨某共同承担50%的责任,二人合计赔偿54万元。
就因为当时没有回应,最后却落得这样的悲剧,所以说,并非一场酒席,都有必要去参加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共同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益,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案中的两个人王某以及杨某,共同的行为引发了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害,需要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后期审定的时候,也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过错原因去判定需要担责的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行为人本身存在基础疾病导致身体损害,可以根据过错减轻原则,去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中,存在过错相抵的原则,那就是受害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基础疾病,在案发的时候,正好身体状况发作,所以可以对行为人的过错做部分抵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需要赔偿误工费等。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费用赔偿。
本案因为起争执,引发了民事纠纷,本案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来执行程序,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要民事担责。
案件中,因为敬酒的问题,三个人之间产生了怨恨,之后开始不断的争执、纠纷。
王某以及杨某,两个人都存在共同实施伤害的行为,或者存在刺激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这两个人需要对受孩子离世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总之,只要进行了行为,触发了被害人的情绪风险,之后导致了离世的悲剧,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前因后果,这就不能按照意外事件办理。
信源:豫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