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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男子重病,离世,办葬礼都是哥哥操办,唯一的女儿始终未露面,丧事之后,女

陕西咸阳,男子重病,离世,办葬礼都是哥哥操办,唯一的女儿始终未露面,丧事之后,女儿将父亲6万遗产全部领走。伯父气愤起诉,想剥夺侄女继承权。侄女辩称父亲早年表态不用她养老,自己怀孕不便奔丧,法院判决有亮点。

真正把案件摆到法院面前后,争议并不只是女儿该不该拿钱。案卷中一个数字很关键。2020年9月,马某乙领取了马某丙死亡后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等63608.20元,之后又向叔叔马某丁转账30000元,用于已经发生的丧葬开销。

马某丙死亡时真正留下并被法院作为遗产处理的财产,主要是7500元银行存款和82.50元利息。也就是说,开头所说的6万遗产,严格讲并不准确,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在死亡后产生的款项,不能简单等同于死者生前财产。

钱的性质弄清后,伯父马某甲的诉求更值得注意。马某甲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当时有效的继承制度,子女排在兄弟姐妹之前。

马某乙作为独生女,本来具有法定继承资格。马某甲想让侄女完全失去继承权,就必须证明马某乙对父亲的行为已经达到遗弃程度,而不能只证明父女感情差、长期不来往。事情还得回到1992年。

马某丙与前妻离婚后,年幼的马某乙随母亲生活。此后父女往来很少。马某乙在答辩中提出,初中升高中时,马某丙曾表示以后不用马某乙养老,也不再负担后续学费、生活费。法院没有把这段家庭旧事简单理解成任何一方彻底免除责任,而是把长期断联的形成原因纳入判断。

到了2019年10月,情况发生变化。退休后的马某丙有稳定退休收入,但脑出血等疾病让马某丙住院治疗。送医、照料以及住院期间的事务主要由哥哥马某甲和其余亲属承担,已查明医疗费用为40030.60元。

2019年11月11日,马某丙病逝,马某甲等亲属继续料理丧事。马某乙没有到场。马某乙给出的原因是当时怀孕约七个月,属于高危妊娠,不适合长途奔波。

马某甲起诉所强调的并非一次缺席,而是多年不往来、重病期间没有照料、丧事也没有参加等一连串事实。马某甲因此主张马某乙已经遗弃父亲。

法院审理时还要查明一个关键问题,马某乙是否明知父亲需要扶养,仍带着明确的主观故意拒绝照料。现有证据没有把这一点证明到足以认定遗弃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2日公布的第二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正好能看出差别。高小某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没有给予父母经济帮助,也没有电话联系。

母亲患病、去世,高小某均未参与;父亲高某甲重病做大手术,高小某仍未照护。高某甲去世后,高小某对骨灰落葬事宜也未配合,却领取了部分银行存款。法院根据持续多年的完整事实认定高小某构成遗弃,高小某因此丧失继承权。

对照这起典型案例,咸阳案件的裁判标准也就明确了。马某乙没有被认定遗弃,并不代表马某乙可以正常分走全部遗产。

法院认为马某乙长期未尽日常赡养照料义务,应当少分;马某甲在马某丙患病后承担救治、照料和丧葬事务,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最终,7500元存款及82.50元利息全部判归马某甲。

马某甲仍不服,继续上诉,希望确认马某乙彻底丧失继承权。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马某乙存在故意遗弃马某丙的行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值得注意的地方就在于,亲属身份决定继承资格,实际扶养情况会影响遗产份额,而要彻底丧失继承权,则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法院没有把未参加葬礼直接认定为遗弃,也没有忽略马某甲在弟弟重病、去世期间实际承担的救治、照料和后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