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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孙某夫妇经营的个体商店打算存入 3000 万元办理协议存款,银行承诺定期

黑龙江,孙某夫妇经营的个体商店打算存入 3000 万元办理协议存款,银行承诺定期 3 年的利息为 4%,相当于每年可以取得 120 万元利息。可没想到,银行在第三年仅支付了105万元利息,还有15万元就不付了,还说这是省行要求的,高于年利率3.5%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男子自然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补上那15万元利息。但银行却表示,此前已经在贷款利率上,给了男子优惠,弥补了男子的损失。男子坚决不认。法院判了。

这场官司里,银行手里其实握着两张牌,一张是省行的内部通知,一张是所谓的口头约定。孙某夫妇手里只有一份合同,但法官偏偏就认这一份。

先说2022年5月的事。孙某和妻子王某开了家商店,生意攒下一大笔钱,当月就以商店名义与银行签了《单位协议存款合同》,存入3000万元,定期3年,年利率固定4%。

那一年的存款环境,其实已经不比从前。前两年确实踏实,每年120万元准时到账。到了第三年,账上只多出105万元,孙某盯着入账短信愣了好一会儿,心里琢磨,是不是银行算错了。

跑去银行一问,才知道说法是省行有通知,高于3.5%的协议存款不再按原标准付。孙某当场就急了,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凭什么中途改。

可银行那边就是不松口,几次协商下来,15万元始终没有着落。夫妻俩商量了一晚上,王某说,这钱不是小数目,更是个理,最后决定起诉。

开庭时,银行拿出了那份省行通知,还多补了一句,说早就口头答应过,办贷款时给孙某更低的利率,算是补偿。孙某矢口否认,说从没听过这回事。

这里就要看法律怎么讲了。《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变更合同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孙某没同意,银行的通知就改不了合同。

银行如果想以利率环境变化为由调整,《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也只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路径,不是自己少付钱的理由,何况利率涨跌本就是金融市场的常态。

至于第577条,写的是违约要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那15万元恰好就是需要继续履行的部分。

再说口头约定。很多人以为口说无凭,其实《民法典》第469条承认口头形式的合同。问题出在举证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谁主张事实,谁就得拿出证据。

银行没有交出聊天记录,没有录音,也没有书面确认,孙某又不认,这个说法就站不住了。

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银行向孙某的商店补付15万元利息,还要另算迟延履行利息。算法也有讲究,以15万元为本金,从2025年5月23日起,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计算,直到还清为止。

2025年5月20日,一年期LPR恰好报3.0%,日期对得上。LPR这套机制是2019年8月才改革完善的,2019年8月20日新LPR首次发布,一年期4.25%,之后每月20日公布。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开始以LPR为基准确定利率保护上限,此后它在司法里就成了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的常用参照。

判决之后还有一层约束。《民事诉讼法》第 264 条规定,生效判决下来,被执行人不按期付款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 年修法之后调整为此条文序号,该项迟延履行罚息规则早已确立)。银行若还想拖延履行,后续需要承担的代价还会更高。

回头看这个案子,孙某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手段,就是把合同留好,把道理讲清,走了正规的司法途径。银行也不是拿不出理由,只是理由挡不住一份有效的合同。重要的约定写下来,留个记录,这一点,普通人比谁都该记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