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2025年5月,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完毕;截至2026年7月20日,案涉四套房产仍处查封状态。历时十四个月,一纸解封裁定为何迟迟不下?

周先生7月20日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 图片来源:周先生提供
义务已清,查封缘何不解?
2025年5月,南京市民周先生举借高利贷,将(2024)苏0281执7055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和解款项支付完毕。同年8月9日,他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23000元。至此,该案在法律上已全部履行终结。
然而,案件并未画上句号。
周先生多次电话联系承办法官沈汉坤,未获解封。他转而联系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赵亦通知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周先生甚至亲赴江阴法院面见沈汉坤,说明履行完毕情况,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四套房产的查封。据其陈述,得到的回应是——“态度蛮横,以‘知道了’搪塞至今”。
直至2026年7月9日周先生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之日,四套房产仍未解封。7月20日,周先生再次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显示,查封仍在有效状态。

周先生与债权人和法官的微信聊天和通话记录 图片来源:周先生提供
“拖”字诀之下,损失几何?
查封延续,损失便不断累积——
2025年9月10日,周先生与购房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15号2幢301室(售价110万元)、309室(售价55万元)出售。过户时因查封状态未解除,交易告吹。据其核算,两处房产市值蒸发约489264元,另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65000元。
位于鼓楼区热河路50号阅江广场的两套房屋,则因查封长期空置,无法出租。按每间月租金3000元估算,自2025年9月至2026年7月,租金损失达66000元。
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逾72万元。而声誉受损、高利贷利息等间接影响,尚未计入其中。
法律有明文,执行岂容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载明:“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多地法院的执行流程规范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后,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于七日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亦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列为应当受理的赔偿申请情形。
从2025年5月履行完毕,到2026年7月,十四个月的时间跨度,与“七日内解除”的法定时限相去甚远。这十四个月里,江阴法院执行局作出了哪些推进?至少在周兵的个案中,除了“知道了”三个字,未见实质动作。
荣誉标签与执行现实的距离
公开报道显示,沈汉坤法官曾获评江阴市市级机关“敢为之星”、江阴法院“五星好党员”,相关报道称其“把对裁判结果形成的深刻理解和认同,转化为具有人性化、同理心的执行方案”,“执行工作深得当事人认可”。
然而,在周先生案中,当事人感受到的却是“态度蛮横”与敷衍搪塞。荣誉墙上“以共情之心贴近民生”的标语,与执行窗口外“知道了”的冷漠回应之间,横亘着一条肉眼可见的鸿沟。
执行工作“一头连着法律尊严,一头系着群众福祉”。债务人履行完毕后及时解除查封,既是对履行行为的正向确认,也是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当义务已清而查封如故,法律尊严如何彰显?群众福祉如何落地?
结语
全部履行义务后,四套房产仍被查封十四个月之久。这并非能力不足所致,而是作风懈怠使然;不是程序瑕疵问题,而是权力运行的监督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阴法院执行局欠周兵的,不仅是一纸早已该下的解封裁定,更是一个关于“司法为民”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