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女子暑假期间,带着5岁的儿子溜进一小学内玩耍。玩耍过程中,儿子将足球门架拉倒,被砸致伤残二级。事后,女子通过保险、社会捐赠以及网络平台发起筹款获得61万余元后,又认为小学足球门架能被5岁的幼儿拉倒,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小学赔偿,未果后将小学告上法庭,索赔247万元。法院判了!(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暑假期间的一天下午6点多,女子王某带着时年仅5岁、还在上幼儿园的儿子在家附近散步。后见家附近的小学门房处无人值守,于是带着儿子溜进小学内玩耍。
小学操场里放了2个可移动五人制足球门架,王某的儿子对足球门架很感兴趣,不停地拉扯、攀爬。
王某当时也没在意,谁料,其儿子拉扯足球门架过程中,足球门架突然倾倒,正巧砸在了其儿子的头部、胸部。
王某见儿子伤情严重,迅速将儿子送医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肺出血、肺挫伤、额骨骨折等等。
王某儿子前前后后在医院治疗了1年多,花费了60多万元,还落下残疾,被诊断为伤残二级。
虽然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39万余元医疗费,王某儿子所在的幼儿园及家长学生捐了5万余元,王某还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筹款,筹集了17万余元。
但是王某想到儿子落下残疾,越想越难受,认为小学足球门架能被5岁的幼儿拉倒,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小学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小学赔偿儿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
法庭上,王某除了认为小学足球门架存在安全隐患,还表示小学没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配备专人看管。
面对王某的控诉,学校觉得很冤,辩称:
第一、事发时间系在暑假且是疫情期间,足球门架为教学设施,不在公共场所,学校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配备专人看管的义务。
第二、足球门架本就是移动的,无固定的必要。
第三、王某儿子不是本校学生,王某母子是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校园,自身存在过错。
第四、王某儿子获得的保险、捐赠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查明,事发当日,系小学暑假和疫情防控期间。当晚6点左右,因正处于饭点,小学门房处无人值守。王某带着儿子进入小学内玩耍,王某儿子在可移动五人制足球门架下玩耍过程中和另外一个小朋友拉扯足球网,足球架突然倾倒导致王某儿子头、胸等等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198条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其主体限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很显然学校不属于经营场所,此外,学校也不属于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应当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
《民法典》第1198条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该条款适用范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而王某的儿子为校外人员在非教学时段在教育机构受伤,显然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本案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第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等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等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将未成年人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
本案中,王某儿子作为年仅5岁的幼儿,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认知和预见能力,但是作为监护人的王某理应对其进行安全教导及必要看护。王某没有检查足球门的安全,在儿子拉扯足球网时,也没有及时制止,存在存在疏忽大意。
虽该时段为疫情防控期间,涉事小学其对于王某等人进入校园未进行有效制止,对放置于操场上的可移动五人足球门架,无人看管,也未张贴警示标识,虽该足球门架为可移动式,但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学校作为特殊的场所,对于体育器材的使用、管理以及维护应该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其对王某儿子的受伤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小学承担40%的责任为宜。
考虑到王某儿子购买的保险,是人身险,具有福利性质,是其对自身可能存在风险的一种分担,受益主体只能是其本人。如果允许与赔偿金相抵,则该保险人的受益人实质是小学,有违王某儿子购买该保险的目的。
社会捐赠以及网络筹款,具有公益性质,是实现融资、解决家庭特殊困难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样不能扣除。
一审法院核定王某提出的各项诉请,最终判决小学赔偿王某儿子7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学和王某双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