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买了一栋别墅,因院子里桂花树太茂盛挡住了阳光,男子找人将树砍掉了。没想到这一幕被女邻居撞上,对方怒气冲冲跑到男子家问罪,要求男子赔偿她30万元。
(案例来源于:1818黄金眼)
杜女士喜爱花花草草,买房的时候一眼就相中了这套自带小院子的别墅,想着将自家院子打造成一个花园,杜女士心里别提有多美了。
杜女士搬进新家后,就在小院里种了很多花草树木,为了照顾好这些花草,她每天都精心呵护着,按时浇水施肥,很快,小院被她打理地井井有条,从外看过去赏心悦目,院子里百花齐放,十分漂亮。
杜女士对于自己的成果十分得意,打理起花园更上心了。她的朋友知道她爱这些东西,一次,朋友得到了一株桂花苗,就给杜女士送了过来。
杜女士得到桂花苗后,高兴之余却开始犯了愁。原来,经过她的努力,小院子已经被她种满了花草,实在没有地方种桂花树了。
而且,桂花树会越长越大,以后占据的面积也会变多,她的小院子实在是种不下了,并且到时候遮挡住了阳光,对于其他的花草的成长也不利。
正在这时她看到了邻居空荡荡的小院,灵感一闪,有了主意。邻居夫妇常年旅居在外,很少回来居住,因此院子里也没打理空荡荡的,于是杜女士立马和邻居夫妇说明原因,获得了同意之后她就桂花树栽了过去。
在杜女士的精心呵护下,桂花树茁壮成长,不几年就旺盛得像一把大伞,每到秋天,桂花的香气弥漫在整个小区里,杜女士心血来潮时,还会用桂花制作各种食品送给邻居,还因此收获了一大片赞誉。
几年后,邻居夫妇将房子卖给了王先生,王先生搬了进来。王先生是个五大三粗的汉子,他走进院子一看,立刻皱起了眉头。
院里的那一棵桂花树在院子的正中央,将阳光阻挡在外,窗户被遮挡的严严实实,于是他直接找人将桂花树砍掉了。
就在这时,杜女士前来照料桂花树,看到被砍倒的桂花树后当场气得不行。她急忙找到王先生,看到王先生那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杜女士立马和王先生进行了激烈的争吵,王先生感觉很不可思议,我砍自己家院子里的桂花树,关你什么事?我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砍什么就砍什么,你管不着。
杜女士表示这棵桂花树是自己精心培育了许多年的结果,王先生的砍伐不仅仅砍掉了一棵树,更是她多年悉心栽培的心血,因此,要求王先生赔偿给自己三十万的损失,这三十万是属与自己的精神损失赔偿费。
王先生却认为自己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桂花树挡住了窗户,影响了他居住的舒适度,所以他才将其砍掉,院子都是自己的,自己院子里的一切他都有处置权。
双方争执不休,矛盾日益激化。杜女士觉得王先生粗俗不堪,完全不讲道理,而王先生觉得杜女士管的太宽,又不是自己求她将树种在院子里的,她真有这么无私就该想办法种到自己院子里。
杜女士眼见王先生不会赔她钱,就找到调解员,将自己的经历发了出去,声讨王先生赔钱。
那么,此事中王先生是否有权砍掉桂花树?杜女士的索赔又是否有根据呢?
一、法律条款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这起事件中,杜女士种植的桂花树位于邻居小院内,且生长茂盛,遮挡了王先生家的窗户,影响了他的生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先生有权要求杜女士移除妨碍其正常生活的植物。
然而,在移除植物的过程中,王先生未提前与杜女士沟通,也未经过杜女士的同意,擅自将桂花树砍倒,侵犯了杜女士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先生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经过评估,杜女士所种植的桂花树价值较高,那么王先生应按照评估价格向杜女士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王先生的行为给杜女士带来了精神上的损害,那么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杜女士还可以要求王先生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这些都有一个前提,就是杜女士与前房主打成了占用院子的协议。
如果杜女士能够证明她与前房主存在协议,那么王先生砍掉桂花树,就侵犯了杜女士的财产权。
反之,如果杜女士不能证明存在这个协议,那么这棵树长在王先生的院子里,属于王先生的私人财产,那么王先生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砍掉自己院子里的树合理合法。
二、总结
在这起因桂花树引发的赔偿纠纷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双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的重要性。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逗你玩
相邻个屁,在自己院子里与她人有个屁关系。要找就去找前房主,现房主连理她都不用理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