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再婚后,他的儿子便离家独自生活。可万万没想到,男子病危之际让妻子通

重瓦下庆 2025-02-28 08:52:28

湖北武汉,男子再婚后,他的儿子便离家独自生活。可万万没想到,男子病危之际让妻子通知儿子前来,妻子却并未通知。直到男子下葬后,儿子才得知这一切。可当儿子来到男子的墓前祭拜时,发现墓碑上竟没有自己的名字,他气得将后妈告上了法院,要求后妈在墓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公开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湖北武汉江汉区法院)

男子赵某因与妻子的感情不和,最终选择了离婚,儿子小赵由母亲抚养。不过,赵某还算是个尽责的父亲,从未拖欠过抚养费,而且经常会去看望小赵。

后来有一段时间,小赵因为上学就住在了赵某那里,父子二人度过了一段亲子时光,直到小赵考上了大学。

在小赵考上大学后,赵某觉得心事已了,于是找了个老伴谢某。可是小赵并不喜欢这个谢某,他觉得谢某太过强势,可是赵某喜欢这样的,自己也没办法阻止,于是小赵就搬了出去,开始了独立生活。

转眼间几年过去了,小赵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妻子温柔贤惠,儿子聪明可爱。

2021年,赵某突然染上了重疾,整个人一下子垮了,只能躺在病床上。好在谢某虽然强势,但对赵某不错,生病期间都是由谢某再照顾着。

同年11月,赵某的病情突然加重,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而赵某在弥留之际,想要见小赵最后一面。他让谢某通知下小赵,却被谢某拒绝了。

11月13日那天,赵某带着遗憾走了,谢某还是没有告知小赵。

11月16日,小赵突然接到亲戚的电话:“小赵,你爸的追悼会怎么没见你来?”

小赵顿时一惊,在经过一番询问后,小赵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了,而且已经去世3天了。

小赵立即开车前往亲戚发来的殡仪馆地址,一路上他不知道该悲伤还是该愤怒。当小赵赶到殡仪馆,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时,谢某突然跑出来制止,不让小赵进去。

小赵不想在众亲友面前与谢某相争,他进去看了父亲最后一眼后,就回到了车内。

之后,小赵跟着送葬队伍去了墓地,亲眼看着父亲的骨灰下葬。可当父亲的墓碑竖起来后,小赵顿时怒了。因为这墓碑上的落款处,竟只有谢某以及谢某的儿子、儿媳的名字。

小赵立即冲上去要找谢某理论,但被亲戚给劝了下来。小赵忍无可忍,选择将谢某告上了法院。

小赵表示,谢某的行为剥夺了他作为儿子的探视权、祭奠权,所以要求谢某必须在墓碑上刻上自己与妻子的名字,并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可是谢某却辩称:

小赵在离家独自生活后,几乎就没回来看望过赵某。

在赵某生病住院期间,我已经通知过小赵了,但小赵就来探望过几次,根本没有照顾过一天。

在赵某的病情恶化后,是赵某要求我不准通知小赵的。

我觉得小赵知道自己父亲病重,应该主动过来照顾几天,但他却什么都没做,所以我觉得他没资格在墓碑上留名。

如果小赵孝顺,我也不至于如此不近人情。

可小赵不服,他认为谢某既然作为赵某的妻子,应该有照顾赵某的义务,而自己去照顾了也不方便。

此外,就算自己没去照顾过父亲,自己也是父亲的儿子,血缘关系是断不掉的,所以谢某剥夺了自己的祭奠权和在墓碑上刻名字的权利,这显然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小赵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小赵作为儿子,其有义务赡养赵某。在赵某生病住院期间,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

但是小赵仅仅去探望了几次,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2、虽然小赵未尽赡养义务,但谢某不能剥夺小赵的祭奠权。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归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小赵即便未尽到赡养义务,但其与赵某存在血缘关系,那么小赵就享有祭奠赵某的权利。

可是谢某却未通知小赵参加赵某的葬礼,未在赵某的墓碑上给小赵署名的权利,该行为的确侵犯了小赵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小赵在祭奠权被侵犯时,随时可以向谢某主张权利,不受1年、2年、3年等时效的限制。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谢某应当配合小赵在赵某的墓碑上,刻上小赵以及其妻子的名字。

对于小赵主张的公开道歉以及5万元精神损失费赔偿,因缺乏证据以及事实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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