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的父亲患上了老年痴呆还会打人,男子为了摆脱这一“负担”,便将父亲送进了养老院,随后又将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以2万元的超低价,过户到自己名下。父亲察觉后情绪崩溃,在养老院大吵大闹,还殴打了护工。养老院多次通知男子,但他却不闻不问,谁知父亲竟然在养老院砸窗后跳楼自杀了,而更让人想不到的是,男子竟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赔43万元,理由是养老院未尽到管理义务。
(来源:生活帮、极目新闻等)
刘大爷已经80多岁了,老年痴呆越来越严重,其行为时常不受控制,会骂人、打人。儿子刘某觉得照顾刘大爷太累,就把他送去了养老院。
在刘大爷进入养老院后不久,刘某便抽空带着刘大爷去了一趟房产交易中心,连哄带骗的让刘大爷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交易价格是2万元。
房产中心工作人员见刘大爷和刘某是父子二人,也没过多质疑,直接就给办了过户。
之后刘某将刘大爷送回了养老院,而刘大爷这才发觉事情不太对,可此时刘某早就跑得没影踪了。
刘大爷因为这件事,其开始变得焦躁不安,嘴里一直念叨着刘某卖了房子,神志也不太清楚了。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刘大爷不对劲后,立即上来询问情况,谁知竟遭到了刘大爷的殴打,他情绪激动,动作浮夸,嘴里一直念叨着要回家,房子没了。
工作人员不明白什么情况,于是将刘大爷的行为拍成视频发给了刘某,并要求刘某将刘大爷接回家去治疗。
可刘某收到消息后,只是写了一份《保证书》,大致的意思是:刘大爷患有老年痴呆,如果其在养老院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发生了意外,与养老院没有任何关系。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看到《保证书》后,想着也许刘大爷闹腾个几天就好了,所以决定再观察一下。
可接下来的日子,刘大爷除了睡觉就一直在闹腾,吵着要回家看房子还在不在。
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多次给刘某打电话,让他来养老院安抚一下刘大爷,或者接刘大爷回家待几天。
可刘某却电话也不接,信息也不回,对刘大爷采取了不管不顾的态度。
在刘大爷入住养老院的第9天,刘大爷趁工作人员不在,竟然砸掉了2楼的窗户和护栏,直接跳了下去。后刘大爷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刘大爷去世后,刘某没有丝毫的愧疚,反而把责任全部推到了养老院身上。
他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刘大爷坠亡,要求养老院退还刘大爷入住的费用和押金,还要求养老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3万元。
养老院负责人拿出了当初刘某签下的《保证书》,他明确表示刘某已经为自己的父亲担保了,担保不会出事,出事了也不会责怪养老院。
因此,该负责人认为刘大爷是自己跳楼身亡,所以养老院不该担责。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1、刘某将刘大爷一个人丢在养老院后不管不顾,视为不孝。
虽然现在养老院的确能代替子女去照料老人,但对于老人的赡养不是只给钱就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刘某应当经常去看望刘大爷。可他在用2万元换走刘大爷的房子后,简直把刘大爷当成了烫手山芋,恨不得扔得越远越好。
由此可见,刘某没有完全尽到赡养义务。
2、刘某与刘大爷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必须双方在平等且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本案中,刘某哄骗刘大爷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以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刘大爷的房,这显然不合理。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刘大爷生前是有权撤销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的。
不过,现在刘大爷已经去世了,即便这套房子归属到刘大爷名下,仍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最终还是由刘某继承,兜兜转转还是回到了原点。
3、刘某要求养老院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其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养老院作为公共性的经营场所,其对来养老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也并非无限制的,总得要合理且合法才行。
本案中,刘大爷是因为被刘某骗了房子所以生气,而他一气之下,就做出了砸掉窗户和护栏以及从二楼跳下的行为。
一般来说,二楼跳下并不会死,可能刘大爷当时忽视了自己已经80多岁了,身子骨已经不比年轻时候。
因此,刘大爷跳楼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
养老院的护栏只是为了防止不小心,而不是防止暴力损害,所以这里不能强求养老院必须将护栏搞得坚不可摧,只要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即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索赔请求,因为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刘大爷既然已经死亡,那后续的养老服务也就告终了,所以养老院应当归还剩余的费用及押金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