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规定,教师由原来的专业人员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实作为老师们也不太明白,这样的认定有什么意义?在很多地方,老师一直都是被认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为什么教师法要再次强调这一点呢?
国家公职人员和公务员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讲,只要是有编制的体制内的人员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以前老师也是,那为什么教师法要重新为老师们定义呢?这样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为教师转岗做准备。其实这两年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教师转岗了,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减少,未来几年,教师可能要大面积的转岗。
现在老师们还是专业技术人员,转岗还有很多限制,比如专业方面的、职称方面的等等,如果把老师定为国家公职人员,那么转岗就是一种责任了,国家让你转岗就得转岗,让你去什么岗位你就得去,没有理由推辞。
现在转岗很多地方还要参加考试,成绩优秀的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再过几年,可能就没有这种机会了,等同于调动工作,政府会根据各单位的需求合理分配老师,老师们可能没什么选择权了。
教师转岗不是一件小事,牵涉到很多人的利益等等,所以把老师定为国家公职人员相对就会好办很多。

我们都知道,所有公务员都是监察对象,任何公务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众多中小学教师,因为身份的不同,一直都有地方教育部门监管。就算老师们出现补课、收红包等违规现象,一般也是以内部处分为主,最多降低职称、扣除绩效,严重的可能会开除公职,但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把老师定为公职人员,那么对老师的监管就会更加严格,老师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就可能接受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了。比如有偿补课、收取红包、接受贿赂等金额巨大的。我们都知道,作为公务员受贿五千元就要接受刑事责任,未来老师们也一样,对老师们的处罚会更加严厉,一言一行都在政府的监察范围。

把老师定为国家公职人员,绝对是对老师的保护,也就是说,以后老师们的权利和利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老师们的权利和利益。比如老师的工资待遇、老师的法定假日休息权等等。现在我们都知道,很多地方依然有拖欠老师工资的行为,有节假日强制老师补课的行为,未来如果地方政府还敢如此,老师们就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
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护老师权益的同时,对老师的一言一行肯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师德师风方面、对学生的体罚等方面,如果老师们违反,处罚也肯定是最严格的,一票否决是肯定的,不给任何老师有侥幸的机会。

个人认为,老师们不用过分纠结这个身份的转变,无论怎么定性,老师的待遇暂时不会改变。不会因为身份的转变就开始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了,这是不可能的。老师们遵守的教师法,公务员遵守的公务员法,两者的工作性质、内容、权益、待遇都不相同,没有必要去比较。未来,老师们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可能弱化了,更重要的是公职人员的身份,总之,老师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对老师们的要求也会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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