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碰到硬茬了!”河南,一62岁大爷,拿着35900元存折去取钱,可银行双手一摊,说“查无此账”,大爷当然不认,三番五次去找银行,不兑付不罢休,银行一看大爷不好打发,磨磨唧唧给了18000元,剩下的17900元说啥都不给了。大爷气坏了,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时,银行说“可能挂失取走了”,二审时,银行又改口“系统没记录”,还说凭证只保存15年,这都超过20年了。法院最终判决让人拍手叫好。
一62岁的大爷省吃俭用,在当地银行存了35900块钱,存折一直宝贝似的收着。
这天,他揣着存折去银行取钱,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遇到了大麻烦。
柜台工作人员查了半天,直接两手一摊,说系统里根本查不到这笔账,意思就是大爷这钱没法取。
大爷当然不可能认这个说法,自己真金白银存进去的钱,存折就拿在手里,怎么就说没就没了?
打那之后,他隔三差五就往银行跑,摆明了态度,要是不把钱兑付给他,这事绝对不算完。
银行一开始还想敷衍过去,后来见大爷态度坚决,实在不好打发,就磨磨蹭蹭先给了大爷18000块,剩下的17900元,说什么都不肯再给了。
这下大爷彻底被气到了,既然说没这笔钱,那18000都不该给,既然给了,就说明有这笔钱,那凭啥只给一半?
大爷直接一纸诉状,把这家银行告到了法院,就想要个公道。
案子一审的时候,银行拿出来的说法是,这笔钱大概率已经被大爷挂失取走了,只是大爷自己忘了。
可这话根本站不住脚,要是真的挂失取款,怎么可能没有大爷的签字记录,大爷手里的存折也不可能还完好无损。
到了二审,银行又换了套说辞,说系统里,确实没有这笔存款的记录。
银行还拿保管期限当借口,说银行的凭证只需要保存15年,大爷这笔存款都过去20多年了,相关记录找不到也正常,潜台词就是没记录就不能认这笔账。
法院审理的时候,没采信银行这些前后矛盾的说法,认为白纸黑字的存折,是大爷实打实持有的存款凭证。
而银行,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大爷已经取走了这笔钱,所谓的凭证保存期限,也不能成为银行拒绝兑付存款的理由。
最终的判决结果出来,不少人看了都拍手叫好,法院直接判银行把剩下的17900元全额返还给大爷,还要按照规定,支付这么多年产生的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大爷持有的真实存折,是存款合同关系的直接凭证。
银行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及存款记录保管方,负有举证证明存款已被支取的义务,银行以“系统无记录、凭证超保管期”抗辩既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违背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有法可依。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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